包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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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则 蜘蛛食卷

话说山东兖州府巨野县郑鸣华,家道殷富,生子名一桂,姿容俊雅,因父择配太严,年长十八,尚未聘娶。其对门杜预修家,有一女名季兰,性淑有貌,因预修后妻茅氏欲主嫁与外侄茅必兴,预修不肯,以致延到十八岁亦未许人。郑一桂观见其貌,千方百计得与通情。季兰年长知事,心亦欢喜,每夜潜开猪门引一桂入宿,将次半载,两家父母颇知之。季兰后母茅氏在家吵闹,遂关防甚密。然季兰有心向一桂,怎能防得。一日,茅氏往外公家去,季兰在门首立候一桂,约他夜来。其夜,一桂复往。季兰道:“我与你相通半载,已怀了二个月身孕,你可央媒来议婚,谅我父亦肯。但继母在家,必然阻挡,今乘她往外公家去,明日千万留心。此事成则姻缘可久,不然妾为你死矣。纵有他人来娶我,妾既事君,决不改节于他人。”

郑一桂欣然应诺。至次日五更,季兰仍送一桂从猪门出去。

适有屠户萧升早起宰猪,正撞见了,心下忖道:必是一桂与预修之女有通,故从他猪门而出。萧升亦从猪门挨入,果见女子在偏门边倚立。萧升向前逼她求欢。季兰道:“你是何人?敢这等胆大!”萧升道:“你养得一桂,独养不得我?”季兰哄道:“彼要娶我,故私来先议。若他不娶,则日后从你无妨。”

即抽身走入房去,锁住了门。萧升只得走出,心中焦躁,想道:“彼恋一桂后生,怎肯从我?不如明日杀了一桂,使她绝望,谅季兰必得到手。”次日,一桂禀知于父要娶季兰。郑鸣华道:“几多媒来议豪家女子,我也不纳,今娶此不正之女为媳,非但辱我门风,抑且被人取笑。”一桂见父不允,忧闷无聊,至夜静后又往季兰家。行到猪门边,被萧升突出拔刀杀之,并无人见。次日,郑鸣华见于被杀,不胜痛伤,只疑是杜预修所杀,遂赴县具告。

本县宋知县拘问。郑鸣华道:“亡儿一桂与伊女季兰有奸,伊女嘱我儿娶她,我不肯允,其夜遂被杀。”杜预修道:“我女与一桂奸情有无,我并不知。纵求嫁不允,有女岂无嫁处,必须强配?就是他不允亲事,有何大仇遂至杀他?此皆是虚砌之词,望老爷详察。”朱知县问季兰道:“有无奸情?是谁杀他,惟你知之,从实说来。”季兰道:“先是一桂千般调戏,因而苟合,他先许娶我,后来我愿嫁他,皆出真心,曾对天立誓,来往已将半载。杀死之故不知,是谁,妾实不知。”朱知县道:“你通奸半载,父亲知道,因而杀之是真。”遂将杜预修夹起,再三不肯认,又将季兰上了夹棍。季兰心想:一桂真心爱我,他今已死,幸我怀孕三月,倘得生男,则一桂有后;若受刑伤胎,我生亦是枉然。遂屈招道:“一桂是我杀的。”朱知县道:“一桂是你情人,偏忍杀他?”季兰道:“他未曾娶我,故此杀了。”朱知县道:“你在室未嫁,则两意投合,情同亲夫。始焉以室女通奸,终焉以妻子杀夫,淫狠两兼,合应抵偿。”郑鸣华、杜预修皆信为真。再过六个月,生下一男。鸣华因无子,此乃是他亲孙,领出养之,保护甚殷。

过了半年,包公巡行到府,夜观杜季兰一案之卷,忽见一大蜘蛛从梁上坠下,食了卷中几字,复又上去,包公心下疑异。次日,即审这桩事。杜季兰道:“妾与郑一桂私通,情真意密,怎肯杀他?只为怀胎三月,恐受刑伤胎,故屈招认;其实一桂非妾所杀,亦不干妾父的事,必外人因什故杀之,使妾枉屈抵命。”包公道:“你更与他人有情否?”季兰道:“只是一桂,更无他。”包公心疑蜘蛛食卷之事,意必有姓朱者杀之,不然乃是朱知县问枉了。乃道:“你门首上下几家,更有甚人,可历报名来!”鸣华历报上数十名,皆无姓朱者,只内一人名萧升。包公心疑蜘蛛一名蛸蛛,莫非就是此人?再问道:“萧升做何生理?”答言:“宰猪。”包公心喜道:猪与蛛音相同,是此人必矣。乃令鸣华同公差去拿萧升来作干证。公差到萧升家道:“郑一桂那一起人命事,包爷唤你。”萧升忽然迷乱道:“罢了!当初是我错杀你,今日该当抵命。”公差喝道:“只要你做干证!”萧升乃惊悟道:“我分明见一桂向我索命,却是公差。此是他冤魂来了,我同你去认罪便是。”郑鸣华方知其子乃是萧升所杀,即同公差镇押到官。萧升一一招认道:“我因早起宰猪,见季兰送一桂出门,我便去奸季兰,她说要嫁一桂,不肯从我。次夜因将一桂杀之,要图季兰到手。不料今日露出情由,情愿偿命,再无他说。”

包公明判道:审得郑一桂系季兰之情夫,杜季兰是一桂之表子,往来半载,三月怀胎,图结良缘,百世偕老。陡为萧升所遇,便起分奸之谋,恨季兰之不从,遇一桂而暗刺。前官罔稽实迹,误拟季兰于典刑。今日访得真情,合断萧升以偿命。

余人省发,正犯收监。当时季兰禀道:“妾蒙老爷神见,死中得生,犬马之报,愿在来世。但妾身虽许郑郎,奈未过门,今儿子已在他家,妾愿郑郎父母收留入家,终身侍奉,誓不改嫁,以赎前私奔之丑。”郑鸣华道:“日前亡儿已欲聘娶,我嫌你私通非贞淑之女,故此不允;今日有拒萧升之节,又有愿守制之心,我当收留,抚养孙儿。”包公即判季兰归郑门侍奉公姑。后寡守孤子郑思椿,年十九登进士第,官至两淮运使,封赠母杜氏为太夫人。郑鸣华以择妇过严,致子以奸淫见杀;杜预修以后妻掣肘,致女以私通招祸。此二人皆可为人父母之戒。

包公案
安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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