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义枢
上一章

自然義第二十八

義曰:自然者,本無自性,既無自性,有何作者?作者既無,復有何法?此則無自無他,無物無我,豈得定執以為常計?絕待自然,宜治此也。

釋曰:示因緣者,強名自然,假設為教。故自是不自之自,然是不然之然;不然之然,無所不然;不自之自,無所不自。無所不自,故他亦成自;無所不然,故他亦成然。他既成然,亦是他然。然則他之稱然,亦是不然之然;然之稱他,亦是不他之他。不他之他,無所不他,故自亦成他;不然之然,亦無所不然,故自亦成然。是則自之與他,俱有然義。今但明自然者,以他語涉物義,成有待,自名當已,宜以語絕也。故《本際經》云:是世間法及出世法,皆假施設,悉是因緣,開方便道,為化眾生,強立名字耳。

道教义枢
孟安排
青溪道士孟安排集
第一卷
道德義第一法身義第二三寶義第三位業義第四
第二卷
三洞義第五七部義第六十二部義第七
第三卷
兩半義第八道意義第九十善義第十因果義第十一
第四卷
五廕義第十二六情義第十三三業義第十四十惡義第十五
第五卷
三一義第十六二觀義十七三乘義第十八(原缺)
第六卷
六通義第十九(缺)四達義第二十(缺)六度義第二十一(缺)四等義第二十二(缺)
第七卷
三界義第二十三五道義二十四混元義第二十五
第八卷
理教義第二十六境智義第二十七自然義第二十八道性義第二十九
第九卷
福田義第三十淨土義第三十一三世義第三十二五濁義第三十三
第十卷
動寂義第三十四感應義第三十五有無義第三十六假實義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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