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上一章

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铨法下)

○远州铨 补荫 流外补

川峡、闽、广,阻远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初,铨格稍限以法,凡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即一任远。川峡、广南及沿边,不许挈家者为远,余悉为近。既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后增荆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废。

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诣匦诉冤,坐流海岛。自是,得远地者不敢辞。既而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吏按验,付以公据;废痼末损,则条状以闻。”雍熙四年,又诏:“选人年六十,勿注远地;非土人而愿者听。凡任广、蜀、福建州县,并给续食。”初,岭南阙官,往往差摄。至是,诏州长吏试可者选用之;罢秩,奏送阙下,与出身。淳化间,又诏:“岭南摄官,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余悉罢归。”

始,令岭南幕职,许携族行,受代不得寄留。至道初,申诏:“剑南州县官,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称妻为女奴,携以之官,除名。”初,荣州司理判官郑蛟,冒禁携妻之任。会蜀贼李顺构乱,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为推官。至是,知梓州张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咸平间,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铨拟官,悉标其过犯,自是,凡注恶地,令不须书。又诏:“规避遐远,违期受代,勘鞫责罚,就移远地。”

神宗更制,始诏:“川峡、福建、广南,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选。”于是七路自常选知州而下,转运司置员阙籍,具书应代时日,下所部郡众示之。凡见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终更者,许用本资序指射。有司受而阅之,定其应格当差者,上之审官东院、流内铨,审覆如令,即奏闻降敕。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从其便;惟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悉如铨格。无愿注者,上其阙审官,而在选者射之。武臣之属西院、三班院者,令枢密院放此具制。后荆湖南亦许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应远近迭居,而川人许连任本路,常获家便,实太偏滥。”王安石曰:“分远近,均劳佚也。中州士不愿适远,四路人乐就家便,用新法即两得所欲;况可以省吏卒将迎、官府浮费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乡里亲信,难于徇公,易以合党。请收守令阙归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经久无弊。兼闻差注未至尽公,愿许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奏上,法不为改,但申严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祐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取射,一也。诸路吏部待试,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八路虽坐停罢,随许射注;而见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历任无过,尚须试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三也。其待次者又许权摄,禄无虚日;而吏选无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五也。仕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设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七也。请并八路差尽归吏部为便。”既而吏部亦请用常格差除,遂悉归之铨。

绍圣复行旧制,且许八路人阴补出官,即转运司试中注阙。重和间,臣僚又言其弊:“转运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视差注为末务,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拟,而签厅视成书判而已。注阙之高下,视贿之厚薄。无赂,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却,参会重上,又半岁矣。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庶可公注拟而绝吏赇。”乃命立《考课法》。

建炎初,诏福建、二广阙并归吏部,惟四川仍旧制。初,累朝以广南地远,利入不足以资正官,故使举人两与荐选者,试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摄两路,谓之“待次”。摄官更两任无过,则锡以真命。至是,虽归之吏部,逾年无愿就者,复归漕司。自神宗朝,宗室不许调川峡官;至是宗室多避难入蜀,乃听于四路注拟。绍兴六年,诏:“川峡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为定法焉。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谓:“行都去蜀万里,而比岁窠阙归之朝廷,寒远之士,困抑者众。愿参酌前制,稍还漕铨之旧,立为定格,使与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选人改官诣司公参,理为“到部”。人称便焉。

补荫之制。凡奏戚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亲,奉礼郎;大功,守监簿;小功,初等幕职官; 元丰前,试大理评事。

缌麻,知令、录。 元丰前试校书郎。

异服亲亦如之。有服女之夫,则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录;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缌麻,试监簿。周功女之子,知令、录;孙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孙及大功女之孙、小功女之子,并试监簿;其非所生子若孙,各降一等;缌麻女之子,试监簿。

每祀南郊、诞圣节,太皇太后、皇太后并录亲属四人,皇后二人。非遇推恩而特旨赐官,不用此法。凡诸妃期亲守监簿,余判、司、主簿或尉;异姓亲试监簿。婉容以上有服亲,才人以上小功亲,并试监簿。凡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夫之期亲,判、司、主簿或尉,余试监簿;子,补殿中丞;孙,光禄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孙,试衔、知县。凡亲王婿,大理评事;外孙,初等职官;女之子婿,试监簿。宗室缌麻以上女之夫,试衔、知县;袒免,判、司、主簿或尉。其愿补右职,依换官法。奉礼郎即右侍禁,幕职官即左班殿直,知令、录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职,试监簿即借职。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为诸寺丞;期亲,校书郎;余亲, 本宗大功至缌麻服者。

以属远近补试衔。使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为太祝、奉礼郎;期亲,校书、正字;余亲,补试衔。节度使、仆射、尚书、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子,校书郎、正字;期亲,寺、监主簿;余亲,试衔。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正字;期亲,寺、监主簿;余亲,试衔及斋郎。两省五品、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余亲,斋郎。诸司大卿、监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小卿、监兼职者子,试衔;期亲,斋郎。

凡武臣:宰相子,为东头供奉官,使相、知枢密院子,为西头供奉官;期亲,皆左侍禁;余属,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枢密使、副使、宣徽节度使子,西头供奉官;期亲,右侍禁;余属,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六统军诸卫上将军、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右侍禁;期亲,右班殿直;余属,三班奉职以下第官之。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子,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余属,为差使、殿侍。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职;期亲,借职;余属,为下班殿侍。诸卫将军、内诸司副使、枢密分房副承旨子,为三班借职。

凡兼职在馆阁校理、检讨,王府记室、翊善、侍讲,三司主判官,开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诸路转运,始许奏及诸亲。提点刑狱,惟许奏男。其尝以赃抵罪,得复故官。文臣至郎中及员外郎任馆阁职,武臣至诸司副使、诸卫将军者,止许荫子若孙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预。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尝历两任,然后得请。始减岁补千牛、斋郎员额;斋郎须年貌合格,诵书精熟,乃得奏。

太宗践极,诸州进奏者授以试衔及三班职,初推恩授散试官者,不得赴选。太平兴国二年,乃诏授试衔等人特定七选集,遂为定令。凡诞圣节及三年大祀,皆听奏一人。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书舍人、武班大将军以上,并许荫补;如遇转品,许更荫一子,由是奏荐之恩始广。每诞圣节,朝臣多请奏疏属,不报。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赐一子出身,此圣节奏荐例也。先是,任子得摄太祝、奉礼,未几即补正员。帝谓:“膏粱之子,不十年坐致闺籍。”是年,悉授同学究出身赴选集。

真宗东封,祀汾阴,进奉人已官者进秩,未官者令翰林试艺,与试衔、斋郎、借职。公主、郡县主以下诸亲,外命妇入内者,亦有恩庆。而东封恩,则提点刑狱、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奏戚属,旧无定制。有求补阁门祗候者,真宗以宣赞之职,非可以恩泽授,乃诏:“自今求叙迁者,至殿直止。”大中祥符二年,以门荫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国学受业,及二年,审官院与判监官考试其业,乃以名闻。内诸司使、副授边任官者,陛辞时许奏子。诏枢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孙及从子为子求荫者,坐之。七年,帝幸南京,诏臣僚逮事太祖者,赐一子恩泽,令翰林学士李维等定,自给谏、观察使以上得请。初,转运使辞日,许奏一人。天禧后,惟川、广、福建者听,余路再任始得奏。又诏:“承天节恩例所荫子孙,不许以他亲及已食录者。”特许西京分司官,郊禋奏荫一子。自是分务西洛者得以为例,南京则否。

仁宗庆历中,裁损奏补入仕之路,凡选人遇郊赴铨试,其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罢圣节奏荫恩,学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亲,再遇郊得奏小功以下亲。郎中、带职员外郎,初遇郊荫子若孙,再郊及期亲,四遇郊听荫大功以下亲。初得奏而年过六十无子孙,荫期亲。其皇亲大将军以上妻,再遇郊亦许之。武臣荫例仿此。凡荫长子孙皆不限年,诸子孙须年过十五;若弟侄须过二十,必五服亲乃许。已尝荫而物故者,无子孙禄仕,听再荫。自是,任子之恩杀矣。

英宗即位,郡县致贡奉人,悉命以官。知谏院司马光建言:“监司、太守,遣亲属奉表京师,不问官职高下、亲属近远,推恩至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所遣非亲,亦除斋郎及差使、殿侍,此盖国初承五代姑息藩镇之弊,因循不革。爵录本待贤才,今此等受官,诚为大滥。纵不能尽罢其人,若五服内亲,等第受以一官,其无服属量赐金帛,庶少救滥官之失。”然诏令已行,不从其议。时方患官冗,言者皆谓:“由三岁一磨勘,其进甚亟,易至高位,故获荫者众。”乃令待制以上,自迁官后六岁,无故则复迁之,有过益展年,至谏议大夫止。京朝官四岁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监限七十员,员有阙,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补之。少卿、监以上迁官,听旨。

仁宗虽罢圣节恩,而犹行之妃、主。神宗既裁损臣僚奏荫,以宫掖外戚恩尤滥,故稍抑之。旧,诸妃遇圣节奏亲属一人,间一年许奏二人,郊礼许奏一人。嫔御每遇郊奏一人,两遇圣节与一奏。后定,诸妃每遇圣节并郊许奏有服亲一人。淑仪、充仪、婕妤、贵人遇郊,许奏小功以上亲一人,位号别而资品同者,许比类奏荐。旧,公主每遇圣节、郊礼,奏夫之亲属一人;公主生日,许奏一人。后罢生日恩,所奏须有服亲。皇亲妻两遇郊,许奏期亲一人,后罢奏。旧,郡、县主遇郊,许奏亲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亲,两遇郊许奏借职一人。后亲子惟注幕职,孙若庶子,两遇郊方许奏一人,夫之亲属勿奏。旧,臣僚之妻为国夫人者,得遗表恩,后除之。妃嫔、公主以下,非有服亲之婿不许奏。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陈请恩泽,宜有定制。”乃许见任二府岁乞差遣一人。宰臣、枢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罢者,陈乞转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余执政官,并各一人。待制以上乞差遣迁学士者又一人。三路、广桂安抚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亲孙、子循一资。广南转运、提点刑狱奏子孙或期亲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孙循一资。中书检正官、枢密院检详官至员外郎,在职及二年,遇大礼许补亲属。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官,虽未至员外,听奏补。邕、宜、钦极边烟瘴知州,听奏子孙一人。凡因战阵物故及殁于王事,许官其子孙。又功臣绘像之家,如无食录人,则许特奏子孙一人入官。既定《铨试法》,任子中选者得随铨拟注,其入优等,往往特旨赐进士出身。

元祐元年诏:“诸军致仕停放人,其遗表恩该及子而过五年自陈者,虑有冒滥,毋推恩。职事官卿、监以下应任子者,须官至朝奉郎,乃许奏。”三年,定宰臣、执政初遇郊,许奏本宗异姓亲各一人,次遇郊,奏数如初。愿用其恩与有官人,则许转官并循资,或乞差遣,惟不得转入朝官、循入支掌。应奏承务郎、殿直以上,许换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馀官三遇郊,许奏有官人。旧制,应奏两人止者,次郊,止许奏有官人。其后,遇郊更合补荫者,并准此为间隔之次;已致仕而遇大礼应奏补者,再奏而止。宣仁太皇太后谕辅臣曰:“近已裁减入流,本家恩泽,宜减四分之一。”吕公著等曰:“陛下临朝同听断,本殿恩泽,自不当限数。先来所定,止与皇太后同等,岂可更损?”宣仁曰:“裁减恩泽,凡自上而始,则均一矣。”乃诏曰:“官冗之患,实极于今,苟非裁入流之数,无以清取士之原。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后每遇圣节、大礼、生辰,合得亲属恩泽,并四分减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

哲宗既亲政,诏复旧。凡乞致仕而不愿转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诸司使,许奏补本宗有服亲一人;自奉议郎、内殿承制以下,许与有服亲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者,荫补外仍与有服亲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亡者,在外以陈乞至门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许乞有服亲恩例一人。初,《任子法》以长幼为序,若应奏者有废疾,或尝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难任从仕,许越奏其次。至是,始删去格令“长幼为序”四字。

五年,定《亲王女郡主荫补法》,遇大礼,许奏亲属一人,所生子仍与右班殿直;两遇,奏子或孙与奉职;即用奏子孙恩回授外服亲之夫,及夫之有服亲者,有官人转一官,毋得升朝,选人循一资,无官者与借职,须期以下亲,乃得奏。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礼,以应奏恩与其亲属,而服行不应法。”诏用皇后缌麻女之子为比,补借职。旧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门客,而太妃未有法。绍圣初,诏皇太妃用兴龙节奏亲属恩,回授门客。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门客一名,与假承务郎,许参选。如年数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后,命妇生皇子许依大礼奏有服亲,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缌麻亲,许视异姓荫孙。凡荫补异姓,惟执政得奏,如签书枢密院事虽依执政法,而所荫即不理选限。后因转官碍止法者,许回授未仕子孙,而贪冒者又请回授异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御笔许特补。

政和间,尚书省定《回授格》,谓无官可转,或可转而官高不欲转,或事大而功效显著为一格,许奏补内外白身有服亲;官有止法不可转,功绩次著为一格,许奏本宗白身袒免亲;官不甚高、而功绩大为一格,许奏本宗白身有服亲;官不甚高、功不甚大为一格,而分为三,一与内外有官有服亲,一与有官有服本宗亲,一与有官有服者之子孙。凡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张汝舟言:“今法所该补奏,与先朝同。昔之官至大夫,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阅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诸翼将军至武翼郎,须出官三十年,方许奏补;今文武官奏补,未尝限年,此太滥也。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于是有身谢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须限;然不及亲受而不与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今中大夫至带职朝奉郎以上,虽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许荫补;虽已经奏荐,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寝其奏,庶抑其滥。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尝求休致,而身谢在出敕前,欲并许奏荫,以补其不及。”诏尚书省文武官致仕,虽不及受敕,若无曾受荫人,自有遗表恩。又寺、监长贰至开封少尹,系用职事荫补,不合限年。余从之。

崇宁以来,类多泛赏,如曰“应奉有劳”、“献颂可采”、“职事修举”特授特转者,皆无事状可名,而直以与之。孟昌龄、朱勔父子、童贯、梁师成、李邦彦等,凡所请求皆有定价,故不三五年,选人有至正郎或员外,带职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遥郡横行者。而蔡京拔用从官,不论途辙,一言合意,即日持橐。又优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换防御、观察使。由此任子百倍。饮宗即位,赦恩覃转,惟许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亲,且诏:“非法应回授及特许者,毋录用。”

高宗中兴,重定《补荫法》,内外臣僚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随,文武各有等秩,见《职官志》。建炎元年,诏:“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并罢。”绍兴四年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见带两制职名,依旧不限年。内无出身自授官后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宫观责降之人,听依条补荫。”七年,中书舍人赵思诚言:“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调者矣。祖宗时,仕至卿、监者,皆实以年劳、功绩得之,年必六十,身不过得恩泽五六人。厥后私谒行,横恩广,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员数比祖宗时不知其几倍,而恩例未尝少损。有一人而任子至十余者,此而不革,实蠹政事,望议革其弊。”会思诚去国,议遂格。旧法,惟赃罪不许任子,新令并及私罪徒,有司以为拘碍者多,遂罢新令。又诏:“宰执、侍从致仕遗表,惟补缌麻以上亲,毋及异姓。”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军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荐奏,同姓皆期功,异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会以进。命须经统辖长官结罪保明,诡冒者连坐之。帝于后妃补荫,每加裁抑,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初诏百官任子遇郊恩权免奏荐,年七十人,遇郊不许奏子。俄又诏,未奏者许一名。隆兴元年,以张宋卿言荫补冗滥,立为定法。凡员外转正郎,正郎转侍从,卿监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则听任一子;再经,则不许复请。遗表之恩,各减其一。减年之类,亦去其半。至府史之属,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诏:“非泛补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使补官,阵亡女夫,异姓给使减年之类,转至合奏荐官,候致仕与奏一名,尝奏者不再奏。”四年,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礼奏补亲属,并依外官法,著为令。”九年,诏:“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尝奏荐者,与致仕恩泽一名;即已尝奏荐而被荫人身亡,许再请。应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及三十年者,亦与一名。”又诏:“武臣尝任执政官,遇郊听补文资。”于是恩数视执政者亦得之。盖戚里、宗王与夫攀附之臣,皆争以文资禄其子,不可复正矣。自隆兴著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迁官稍缓。至是,郊恩之奏视为减半,然犹未大艾也。淳熙九年,始诏:“减任子员数。自宰相、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等降杀,以两酌中定为止数,武臣如之。宰相十人,执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带职朝奉郎至朝议大夫三人,通减三分之一。”于是冗滥渐革。

宁宗庆元中,立《补荫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御使以下,不许遗表推恩。嘉泰初,以官冗恩滥,凡宗女夫授官者,依旧法终身止任一子,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门客,著为令。

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遣近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三馆、秘阁楷书,皆本司试书札,中书覆试,补受。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凡试百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妨其弊。其自叙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得优试者,率中选。后遂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额,毋得侥幸求优试。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

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选。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特试书札,验视材质。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宣徽院、三司、各省、阁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

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余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其隶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白等请令“中书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阙,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一年,授后,七年出官。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补三班或簿、尉。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三馆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诸色优劳减选。阁门、客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授后,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旧制。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诸司选差正名,令不以有无勒留。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从之。后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

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勒之归农者四百人。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亦不注拟。”堂后官多为奸脏,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雍熙时,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

宋史
脱脱
本纪
本纪第一 太祖一本纪第二 太祖二本纪第三 太祖三本纪第四 太宗一本纪第五 太宗二本纪第六 真宗一本纪第七 真宗二本纪第八 真宗三本纪第九 仁宗一本纪第十 仁宗二本纪第十一 仁宗三本纪第十二 仁宗四本纪第十三 英宗本纪第十四 神宗一本纪第十五 神宗二本纪第十六 神宗三本纪第十七 哲宗一本纪第十八 哲宗二本纪第十九 徽宗一本纪第二十 徽宗二本纪第二十一 徽宗三本纪第二十二 徽宗四本纪第二十三 钦宗本纪第二十四 高宗一本纪第二十五 高宗二本纪第二十六 高宗三本纪第二十七 高宗四本纪第二十八 高宗五本纪第二十九 高宗六本纪第三十 高宗七本纪第三十一 高宗八本纪第三十二 高宗九本纪第三十三 孝宗一本纪第三十四 孝宗二本纪第三十五 孝宗三本纪第三十六 光宗本纪第三十七 宁宗一本纪第三十八 宁宗二本纪第三十九 宁宗三本纪第四十 宁宗四本纪第四十一 理宗一本纪第四十二 理宗二本纪第四十三 理宗三本纪第四十四 理宗四本纪第四十五 理宗五本纪第四十六 度宗本纪第四十七 瀛国公二王附志第一百九 选举二(科目下 举遗逸附)
志第一 天文一志第二 天文二志第三 天文三志第四 天文四志第五 天文五志第六 天文六志第七 天文七志第八 天文八志第九 天文九志第十 天文十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志第十八 五行三志第十九 五行四志第二十 五行五志第二十一 律历一志第二十二 律历二志第二十三 律历三志第二十四 律历四志第二十五 律历五志第二十六 律历六志第二十七 律历七志第二十八 律历八志第二十九 律历九志第三十 律历十志第三十一 律历十一志第三十二 律历十二志第三十三 律历十三志第三十四 律历十四志第三十五 律历十五志第三十六 律历十六志第三十七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志第四十 地理三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志第五十 河渠七志第五十一 礼一志第五十二 礼二(吉礼二)志第五十三 礼三(吉礼三)志第五十四 礼四(吉礼四)志第五十五 礼五(吉礼五)志第五十六 礼六吉礼六志第五十七 礼七吉礼七志第五十八 礼八(吉礼八)志第五十九 礼九(吉礼九)志第六十 礼十(吉礼十)志第六十一 礼十一(吉礼十一)志第六十二 礼十二(吉礼十二)志第六十三 礼十三(嘉礼一)志第六十四 礼十四(嘉礼二)志第六十五 礼十五(嘉礼三)志第六十六 礼十六(嘉礼四)志第六十七 礼十七(嘉礼五)志第六十八 礼十八(嘉礼六)志第六十九 礼十九(宾礼一)志第七十 礼二十(宾礼二)志第七十一 礼二十一(宾礼三)志第七十二 礼二十二(宾礼四)志第七十三 礼二十三(宾礼五 附录)志第七十四 礼二十四(军礼)志第七十五 礼二十五(凶礼一)志第七十六 礼二十六(凶礼二)志第七十七 礼二十七(凶礼三)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志第七十九 乐一志第八十 乐二志第八十一 乐三志第八十二 乐四志第八十三 乐五志第八十四 乐六志第八十五 乐七(乐章一)志第八十六 乐八(乐章二)志第八十七 乐九(乐章三)志第八十八 乐十(乐章四)志第八十九 乐十一(乐章五)乐志第九十 乐十二(乐章六)志第九十一 乐十三(乐章七)志第九十二 乐十四(乐章八)志第九十三 乐十五(鼓吹上)志第九十四 乐十六(鼓吹下)志第九十五 乐十七志第九十六 仪卫一志第九十七 仪卫二志第九十八 仪卫三志第九十九 仪卫四志第一百 仪卫五志第一百一 仪卫六志第一百二 舆服一志第一百三 舆服二志第一百四 舆服三志第一百五 舆服四志第一百六 舆服五志第一百七 舆服六志第一百八 选举一(科目上)志第一百十 选举三(学校试 律学等试附)志第一百十一 选举四(铨法上)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铨法下)志第一百一十三 选举六(保任 考课)志第一百一十四 职官一志第一百一十五 职官二志第一百一十六 职官三志第一百一十七 职官四志第一百一十八 职官五第一百一十九 职官六第一百二十 职官七志第一百二十一 职官八(合班之制)志第一百二十二 职官九(叙迁之制)志第一百二十三 职官十(杂制)志第一百二十四 职官十一(奉禄制上)志第一百二十五 职官十二(奉禄制下)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货上一(农田)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货上二(方田 赋税)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货上三(布帛 和籴 漕运)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货上四(屯田 常平 义仓)志第一百三十 食货上五(役法上)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货上六(役法下 振恤)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货下一(会计)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货下二(钱币)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货下三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货下五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货下六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货下八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禁军上)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禁军下)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厢兵)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乡兵一)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乡兵二)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乡兵三)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召募之制)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志第一百五十五 艺文一志第一百五十六 艺文二志第一百五十七 艺文三志第一百五十八 艺文四志第一百五十九 艺文五志第一百六十 艺文六志第一百六十一 艺文七志第一百六十二 艺文八
表第一 宰辅一表第二 宰辅二表第三 宰辅三表第四 宰辅四表第五 宰辅五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列传
列传第一 后妃上列传第二 后妃下列传第三 宗室一列传第四 宗室二列传第五 宗室三列传第六 宗室四列传第七 公主列传第八列传第九列传第十列传第十一列传第十二列传第十三列传第十四列传第十五列传第十六列传第十七列传第十八列传第十九列传第二十列传第二十一列传第二十二列传第二十三列传第二十四列传第二十五列传第二十六列传第二十七列传第二十八列传第二十九列传第三十列传第三十一列传第三十二列传第三十三列传第三十四列传第三十五列传第三十六列传第三十七列传第三十八列传第三十九列传第四十列传第四十一列传第四十二列传第四十三列传第四十四列传第四十五列传第四十六列传第四十七列传第四十八列传第四十九列传第五十列传第五十一列传第五十二列传第五十三列传第五十四列传第五十五列传第五十六列传第五十七列传第五十八列传第五十九列传第六十列传第六十一列传第六十二列传第六十三列传第六十四列传第六十五列传第六十六列传第六十七列传第六十八列传第六十九列传第七十列传第七十一列传第七十二列传第七十三列传第七十四列传第七十五列传第七十六列传第七十七列传第七十八列传第七十九列传第八十列传第八十一列传第八十二列传第八十三列传第八十四列传第八十五列传第八十六列卷第八十七列传第八十八列传第八十九列传第九十列传第九十一列传第九十二列传第九十三列传第九十四列传第九十五列传第九十六列传第九十七列传第九十八列传第九十九列传第一百列传第一百一列传第一百二列传第一百三列传第一百四列传第一百五列传第一百六列传第一百七列传第一百八列传第一百九列传第一百一十列传第一百一十一列传第一百一十二列传第一百一十三列传第一百一十四列传第一百一十五列传第一百一十六列传第一百一十七列传第一百一十八列传第一百一十九列传第一百二十列传第一百二十一列传第一百二十二列传第一百二十三列传第一百二十四列传第一百二十五列传第一百二十六列传第一百二十七列传第一百二十八列传第一百二十九列传第一百三十列传第一百三十一列传第一百三十二列传第一百三十三列传第一百三十四列传第一百三十五列传第一百三十六列传第一百三十七列传第一百三十八列传第一百三十九列传第一百四十列传第一百四十一列传第一百四十二列传第一百四十三列传第一百四十四列传第一百四十五列传第一百四十六列传第一百四十七列传第一百四十八列传第一百四十九列传第一百五十列传第一百五十一列传第一百五十二列传第一百五十三列传第一百五十四列传第一百五十五列传第一百五十六列传第一百五十七列传第一百五十八列传第一百五十九列传第一百六十列传第一百六十一列传第一百六十二列传第一百六十三列传第一百六十四列传第一百六十五列传第一百六十六列传第一百六十七列传第一百六十八列传第一百六十九列传第一百七十列传第一百七十一列传第一百七十二列传第一百七十三列传第一百七十四列传第一百七十五列传第一百七十六列传第一百七十七列传第一百七十八列传第一百七十九列传第一百八十列传第一百八十一列传第一百八十二列传第一百八十三列传第一百八十四列传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列传第一百八十六 道学一列传第一百八十七 道学二(程氏门人)列传第一百八十八 道学三列传第一百八十九 道学四(朱氏门人)列传第一百九十 儒林一列传第一百九十一 儒林二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列传第一百九十三 儒林四列传第一百九十四 儒林五列传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列传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列传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列传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列传第二百 文苑三列传第二百一 文苑四列传第二百二 文苑五列传第二百三 文苑六列传第二百四 文苑七列传第二百五 忠义一列传第二百六 忠义二列传第二百七 忠义三列传第二百八 忠义四列传第二百九 忠义五列传第二百一十 忠义六列传第二百一十一 忠义七列传第二百一十二 忠义八列传第二百一十三 忠义九列传第二百一十四 忠义十列传第二百一十五 孝义列传第二百一十六 隐逸上列传第二百一十七 隐逸中列传第二百一十八 隐逸下列传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列传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列传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列传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列传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列传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列传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列传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列传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列传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列传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列传第二百三十 奸臣一列传第二百三十一 奸臣二列传第二百三十二 奸臣三列传第二百三十三 奸臣四列传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列传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列传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列传第三百三十七 世家一列传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列传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列传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列传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列传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列传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列传第二百四十四 外国一列传第二百四十五 外国二列传第二百四十六 外国三列传第二百四十七 外国四列传第二百四十八 外国五列传第二百四十九 外国六列传第二百五十 外国七列传第二百五十一 蛮夷一列传第二百五十二 蛮夷二列传第二百五十三 蛮夷三列传第二百五十四 蛮夷四
字号大小
行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