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上一章

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陆曰:“冠音古乱反。郑云:‘名《冠义》者,以其记冠礼成人之义。’”)

[疏]冠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冠义》者,以其记冠礼成人之义。此於《别录》属《吉事》。”但冠义起早晚,书传既无正文。案《略说》称“周公对成王云‘古人冒而句领’”,注云:“古人,谓三皇时,以冒覆头,句领绕颈。”至黄帝时,则有冕也。故《世本》云“黄帝造火食旒冕”,是冕起於黄帝也。但黄帝以前,则以羽皮为之冠;黄帝以後,乃用布帛。其冠之年,即天子、诸侯十二而冠,故襄九年《左传》云:“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又云“一星终也”。是十二年岁星一终。案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金?》云:“王与大夫尽弁。”时成王十五而著弁,则成王已冠矣。是天子十二而冠,与诸侯同。又《祭法》云:“王下祭殇五。”若不早冠,何因下祭五等之殇?大夫冠之年几无文。案《丧服》“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昆弟长殇,则不二十始冠也。其士则二十而冠也,《曲礼》云“二十曰弱冠”是也。其天子之子亦早冠,所以祭殇有五。其诸侯之子皆二十冠也,故下《檀弓》云“君之?长殇,及大夫之?长殇”是也。

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於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言人为礼,以此三者为始。)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而后礼义备。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言三始既备乃,可求以三行也。○长,丁丈反,下同。行,下孟反。)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而后礼义立。(立,犹成也。)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言服未备者,未可求以三始也。童子之服,采衣?。○冠,古乱反,除下文“玄冠”及注“缁布冠”、“玄冠”以外并同。?音计。)故曰“冠者,礼之始也”。是故古者圣王重冠。古者冠礼,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重礼所以为国本也。(国以礼为本。○筮,布至反,蓍曰筮。重,直用反,後同。)故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三加弥尊,加有成也。(阼,谓主人之北也。?子冠於阼。若不醴,则醮用酒於客位,敬而成之也。户西为客位。庶子冠於房户外,又因醮焉,不代父也。冠者,初加缁布冠,次加皮弁,次加爵弁。每加益尊,所以益成也。○阼,才故反。著,张虑反。醮,子笑反。弥音迷。?音嫡。醴音礼。)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字,所以相尊也。)见於母,母拜之,见於兄弟,兄弟拜之,成人而与为礼也。玄冠、玄端,奠挚於君,遂以挚见於乡大夫、乡先生,以成人见也。(乡先生,同乡老而致仕者。服玄冠、玄端,异於朝也。○见,贤遍反,下皆同。挚,本亦作贽,同音至。“乡大夫乡先生”,并音香,注同。朝,直遥反。)成人之者,将责成人礼焉也。责成人礼焉者,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礼行焉。将责四者之行於人,其礼可不重与?(言责人以大礼者,己接之不可以苟。○少,诗照反。之行,下孟反,下同。与音馀。)故孝弟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故圣王重礼。故曰“冠者,礼之始也,嘉事之重者也”。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於庙。行之於庙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嘉事,嘉礼也。宗伯掌五礼:有吉礼,有凶礼,有宾礼,有军礼,有嘉礼。而冠属嘉礼,《周礼》曰“以玄冠之礼,亲成男女也”。○弟音悌。治,直吏反。擅,市战反。)

[疏]“凡人”至“祖也”。○正义曰:此一节明人之所以相叙加冠之事,从始至终,各随文解之。○“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者,言人之所以得异於禽兽者,以其行礼义也。礼义之事,终身行之。○“礼义之始,在於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者,言欲一世行礼之始,先须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为先也。然後可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古者冠礼”者,此明将冠之时。“筮日、筮宾”,重冠礼之事,又明冠礼三加其冠,以渐成人之礼。○“故冠於阼,以著代也”者,言?子必加冠於阼。阼是主人接宾之处。今?子冠於阼阶,所以著明代父之义也。○“醮於客位,三加弥尊,加有成也”者,若依《周礼》?子“醴於客位”,今云“醮”者,或因先代夏、殷之礼,醮之用酒於客位,室户外之西。必在宾客位者,尊以成人,若宾客待之。三加,初加缁布冠,次加皮弁冠,三加爵弁冠,弥渐而尊。故云“三加弥尊,加有成也”,谓加益有成人之事矣。○注“阼位”至“成也”。○正义曰:“阼,谓主人之北也”,知者,案《士冠礼》文也。云“若不醴,则醮用酒”者,亦《士冠礼》文。以《周礼》之法,?子则以醴礼之,庶子则以酒醮之。若先代之礼,虽?子皆以酒醮之。其於周时,或有旧俗行先代之礼,虽?子亦用酒醮,则因而行,不必改也。故郑注《士冠礼》云“若不醴,谓国有旧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是也。醮者,醮尽之义,故郑注《士冠礼》云“酌而无酬酢曰醮”是也。云“庶子冠於房户外,又因醮焉”者,皆《士冠礼》文也。但此《记》之作,是记《仪礼·士冠礼》之事,士礼,故三加也。若大夫亦同。《士冠礼》云:“无大夫冠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是大夫虽冠,用士礼。若诸侯则有冠礼,故《左传》云:“公冠,用?享之礼行之,金石之乐节之。”其加则四加,而有玄冕也,故《大戴礼》公冠四加也。诸侯尚四加,则天子亦当五加衮冕也。○“已冠而字之”者,此明冠毕加字、见母父兄弟,及见君之节,以其成人而见人也。未冠之前,以其名别之。既冠之後,又改以字。且人二十有为父之道,不可复言其名,故冠而加字之,成人之道也。○“见於母,母拜之”,故不拜也。今唐礼,母见子,但起立不拜也。案《仪礼》,庙中冠子,以酒脯奠庙讫,子持所奠酒脯以见於母,母拜其酒脯,重从尊者处来,故拜之,非拜子也。○“玄冠玄端,奠挚於君”者,此“玄冠玄端”,则异於朝服之衣。但玄端,上士则玄裳,中士则黄裳,下士则杂裳。以其初成人,故著玄端,异於朝服也。若朝服则素裳奠挚,奠之於君也。○“遂以挚见於乡大夫、乡先生”者,以挚,谓以雉也。故《士相见礼》冬用雉,夏用?居。“见於乡大夫”,谓在朝之乡大夫也。“乡先生”,谓乡老而致仕也。○“成人之者”,此明加冠成人之义。必“成人”者,“将责成人礼焉”。冠责以成人之事,若成人事立,可以治人也。是冠者为治之本,故先王重之,行之於庙,士行之於祢庙,故《士冠礼》注“庙谓祢庙”。既在“祢庙”,此云“尊先祖”者,尊祢即尊先祖之义。且下士祖祢共庙,其诸侯则冠於太祖之庙,故《左传》云“先君之祧以处之”,《聘礼》“不腆先君之祧”,郑注以为始祖之庙,则天子当冠於始祖庙也。服虔注《左传》“先君之祧处之”,以为曾祖庙者,以《左传》鲁襄公冠於卫成公之庙。卫成公则当今卫君献公曾祖,服虔望时解之,故以“祧”为“曾祖”,非郑义也。

礼记正义
郑元,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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