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上一章

志八十八 选举八

△新选举

新选举制,别於历代取士官人之法。清季豫备宪政,仿各国代议制度,选举议员,博采舆论。议员选举有二:曰资政院议员选举,曰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自辛丑回銮,朝廷锐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国考察政治,设考察政治馆。命甄择各国政法,斟酌损益,候旨裁定。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诏曰:“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回国陈奏,国势不振,由於上下相暌,内外隔阂;而各国所以富强,在实行宪法,取决公论。今日惟有仿行宪政,大权统於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以豫备立宪基础。俟规模初具,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备立宪国民之资格。”九月,庆亲王奕劻等遵旨核议釐定官制,以“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请暂设资政院,以为豫备”。诏如所议。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八月,谕曰:“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派溥伦、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妥拟院章,请旨施行。”寻谕:“各省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各省督、抚於省会速设谘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为议员。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厕其间。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由该局公推递升。”

三十四年六月,资政院奏言:“立宪国之有议院,所以代表民情,议员多由人民公举。凡立法及豫算、决算,必经议院协赞,方足启国人信服之心。大学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孟子云:‘所欲与聚,所恶勿施。’又云:‘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皆此理也。昔先哲王致万民於外朝,而询国危国迁,实开各国议院之先声。日本豫备立宪,於明治四年设左、右院,七年开地方会议,八年立元老院,二十三年遂颁宪法而开国会。所以筹立议院之基者至详且备。谨旁考各国成规,揆以中国情势,酌拟院章目次,凡十章。先拟就总纲、选举二章呈览。”报可。

是月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并议员选举章程。奏言:“立宪政体之要义,在予人民以与闻政事之权,而使为行政官吏之监察。东、西立宪各国,虽国体不同,法制各异,无不设立议院,使人民选举议员,代表舆论。是以上下之情通,暌隔之弊少。中国向无议院之说,今议倡设,人多视为创举。不知虞廷之明目达聪,大禹之建鞀设铎,洪范之谋及庶人,周官之询於外朝,古昔盛时,无不广采与论,以为行政之准则,特未有议院之制度耳。今将创设议院,若不严定规则,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流弊不可胜言。中国地大民众,分省而治。各省之政,主於督、抚,与各国地方之治直接国都者不同。而郡县之制,异於封建,督、抚事事受命於朝廷,亦与各国联邦之各为法制者不同。谘议局为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之枢纽,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舆论,上仍无妨国家统一之大权。此日各省谘议局办法,必须与异日京师议院办法有相成而无相悖。谨仰体圣训,博考各国立法之意,兼采外省所拟章程,参伍折衷,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别为选举章程一百十五条,候钦定颁行。”诏饬各督、抚迅速举办,实力奉行,限一年内一律办齐。并谕曰:“朝廷轸念民依,使国民与闻政事。先於各省设谘议局,以资历练。凡我士庶,当共体时艰,同摅忠爱。於地方应兴应革之利弊,切实指陈。於国民应尽之义务,应循之秩序,竭诚践守。各督、抚当本集思广益之怀,行好恶同民之政,虚衷审察,惟善是从。至选举议员,尤宜督率有司,认真监督,精择慎选。宪政编查馆、资政院迅将君主立宪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择要编辑。并将议院未开以前应筹备各事,分期拟议具奏。俟亲裁后,即将开设议院年限,钦定宣布。”

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遵拟宪法议院选举法纲要,暨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自本年起,分九年筹备。其关於选举议员者,第一年各省筹办谘议局,第二年举行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成立,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资政院选举。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举行开院。第九年始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暨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举行上、下议员议员选举。谕令京、外各衙门依限举办。

先是资政院奏拟院章目次,第二章为选举。宣统元年七月,资政院奏续拟院章,改订第二章目次为议员,专详议员资格、额数、分类、任期,而另定选举详细章程,以免混淆,从之。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资格,由下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一,宗室王、公世爵;二,满、汉世爵;三,外藩王、公世爵;四,宗室、觉罗;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惟审判、检察、巡警官不与;六,硕学通儒;七,纳税多额人;八,各省谘议局议员。定额: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十人。各省谘议局议员一百人。类别为钦选、互选。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钦选。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任期三年,任满一律改选。

九月,资政院会奏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疏言:“资政院议员选任之法,大别为钦选、互选二者,各有取义。而钦选议员名位有崇卑,人数有多寡,当因宜定制,取便推行。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及外藩王、公世爵,阶级既高,计数较少,应开列全单,恭候简命。宗室、觉罗,各部、院官及纳税多额者,合格人数,与议员定额比例,多少悬殊。考外国上院制,敕任议员多经互选。拟略师其意,於钦选之前,举行互选。各照定额,增列多名。好恶既卜诸舆情,用舍仍归於宸断。其硕学通儒,资格确定较难,人数调查不易,互选势所难行。拟略仿从前保荐鸿博之例,宽取严用,以蒐访之任,寄诸庶官。抉择之权,授诸学部。仍宽定开列名数,冀不失钦选之本旨。以上各项,略采各国上院办法,为建设上议院之基础。而资政院兼有下院性质,不能无民选议员,与钦选相对待。特以谘议局为资政院半数议员之互选机关,谘议局议员本由各省合格绅民複选而来,则谘议局公推递升之资政院议员,即不啻人民间接所选举。公推递升之标准,不能不以得票多寡为衡。但监督权属於督、抚,非经覆定,不令遽膺是选。既与钦选大权示有区别,自与下院要义不相背驰。”诏如所议行。

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宗室王、公世爵,列爵凡十二:一,和硕亲王;二,多罗郡王;三,多罗贝勒;四,固山贝子;五,奉恩镇国公;六,奉恩辅国公;七,不入八分镇国公;八,不入八分辅国公;九,镇国将军;十辅国将军;十一,奉国将军;十二,奉恩将军。按院章定额分配,自和硕亲王至奉恩辅国公十人,自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六人。满、汉世爵,以满洲、蒙古、汉军旗员及汉员三等男以上以之爵级为限,按定额分配。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外藩王、公世爵,凡下列蒙古、回部、西藏各爵:一,汗;二,亲王;三,郡王;四,贝勒;五,贝子;六,镇国公;七,辅国公。按定额分配。内蒙古六盟,盟各一人;外蒙古四盟,盟各一人;科布多及新疆所属蒙古各旗一人;青海所属蒙古各旗一人;回部一人;西藏一人。凡各项世爵年满三十岁以上,未奉特旨停止差俸,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请开去一切差使者,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每届选举,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各该管衙门、理藩部,分别查明合格者,造具清册,於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由院分别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其宗室王、公,满、汉世爵,现任军机大臣,参豫政务大臣,及资政院总裁、副总裁者,无庸选充。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行知各该衙门,修正清册。按爵级或部落应选充者,奏请钦选补足之。

宗室、觉罗,凡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无下列情事者,得选充资政院议员:一,曾处圈禁或发遣者;二,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三,吸食鸦片者;四,有心疾者;五,不识文义者。其现任三品以上职官,审判、检察、巡警官,及现充海、陆军军人者,无庸选充。按定额分配,宗室四人,觉罗二人,由各该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师及奉天府行之。京师以宗人府堂官为监督,奉天以东三省总督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互选监督,照章举行。设互选管理员,掌调查互选人,管理投票、开票、检票等事宜。由互选管理员查明合格人员,造具互选人名册,先期呈由互选监督宣示公众。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於宣示期内,呈请互选监督更正补入。经批驳者,不得渎请。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列名互选人名册者为限。届期互选监督应亲莅投票所,或派员监察之。互选人应亲赴投票所自行投票,用记名单记法。互选人有因职务或因疾病、事故不能亲赴投票者,得就互选人内委讬一人代行投票,应由本人亲书密封署名画押,连同委讬凭证,送致受讬人。该受讬人应将密封及委讬凭证临时向互选监督呈验,方许代投。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各以议员定额之十倍为准。互选告竣,互选监督即日将当选人名榜示投票所。不原应选者,得於三日内呈明互选监督撤销,将得票次多数者补入。互选管理员造具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监督咨送资政院,由院将当选人名及得票数目,於选举年分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本届当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举行临时互选,一切照寻常互选办理。

各部、院官,以下列各官为限:一,内阁侍读学士以下,中书以上;二,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庶吉士以上;三,各部左、右参议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四,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及监察御史。各官以年满三十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得选充资政院议员:一,现任实缺者;二,曾任实缺未休致、革职者;三,奉特旨署理或奏署者;四,奉特旨候补、补用、选用或学习行走者;五,其馀候补满三年以上者。由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师行之,以都察院堂官为监督。互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之五倍为率,各部、院官选充资政院议员者,於院内职权,本衙门长官不得干涉。其因升转降调致失原定资格者,即同时失资政院议员之资格。所有举行互选、奏请钦选、补足缺额各办法,与宗室、觉罗选举同。

硕学通儒资格凡四:一,不由考试、特旨赏授清秩者;二,著书有裨政治或学术者;三,有入通儒院之资格者;四,充高等及专门学堂主要科目教习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凡年满三十岁以上,具前列资格之一,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每届选举,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学部,由部通行京堂以上官、翰林、给事中、御史、各省督、抚、提学使、出使各国大臣,各蒐访一人或二人,开具事实,保送学部审查。择定合格得保多者三十人,作为硕学通儒议员之被选人。於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由院将被选人姓名及原保人姓名官职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被选人照章奏请钦选补足之。本届被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另行保送。

纳税多额人,以下列资格为限:一,男子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选民权者;二,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在所居省分占额较多者。凡具此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得选充资政院议员。由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各省城行之,以布政使或民政使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省督、抚,照章举行。互选监督会同商务总会总理、协理,遴派互选管理员。互选办法与普通互选同。互选人额数。每省以二十人为限。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数三分之一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以互选人额数十分之一为率。如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其得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当选人。当选人不原应选,得呈明互选监督撤销,以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互选管理员造具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督申送本省督、抚,各督、抚将当选人姓名及得票数目咨送资政院,由院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本届当选人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以候补当选人递补。候补当选人数不敷时,举行临时互选。

各省谘议局互选谘政院议员,按定额分配: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黑龙江二人,顺直九人,江苏七人,安徽五人,江西六人,浙江七人,福建四人,湖北五人,湖南五人,山东六人,河南五人,山西五人,陕西四人,甘肃三人,新疆二人,四川六人,广东五人,广西三人,云南四人,贵州二人。互选於选举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谘议局行之。以督、抚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互选监督,照章举行。届期互选监督亲莅监察之。投票、开票、检票等事,由谘议局办事处管理。適用普通互选规则,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该省谘议局议员为限。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半数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以各该省议员额数之二倍为率。如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其投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当选人。谘议局办事处造具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送互选监督,覆加选定,为资政院议员。不原应选者,得呈明互选监督辞退,依次将本届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覆加选定补充。不敷选充者,举行临时互选。选定后,由互选监督造具名册,连同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原册,咨送资政院。凡选充资政院议员者,不得兼充本省谘议局议员,有缺额时,由院行知该省督、抚,覆加选定补充,或举行临时互选。此资政院议员钦选、互选办法之概要也。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议员之选任,用複选举法。複选之别於单选者,单选迳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複选则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人,更令选举议员人投票选出议员是也。谘议局议员定额,因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酌各省取进学额及漕粮多寡以定准则。奉天五十名,吉林三十名,黑龙江三十名,顺直百四十名,江宁五十五名,江苏六十六名,安徽八十三名,江西九十七名,浙江百十四名,福建七十二名,湖北八十名,湖南八十二名,山东百名,河南九十六名,山西八十六名,陕西六十三名,甘肃四十三名,新疆三十名,四川百零五名,广东九十一名,广西五十七名,云南六十八名,贵州三十九名。京旗及各省驻防,以所住地方为本籍。但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得於顺直议员定额外,暂设专额十名;各省驻防得於该省议员定额外,每省暂设专额一名至三名。选举权之规定,用限制选举法。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之规定及其限制: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三,营业不正者;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五,吸食鸦片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其有所处地位不適於选举议员及被选举为议员者: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师;五,学堂肄业生:均停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谘议局设议长一,副议长二,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设常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二为额,用连记投票法,一次互选。凡议员三年一改选,议长、副议长任期同。常驻议员任期限一年。议长因事出缺,以副议长递补。副议长出缺,由议员互选充补。议员出缺,以複选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议员改选,再被选者得连任,以一次为限。议员非因下列事由,不得辞职:一,确有疾病,不能担任职务者;二,确有职业,不能常驻本省境内者;三,其馀事由,经谘议局允许者。

凡选举区域,初选举以厅、州、县为选举区,複选举以府、直隶厅、州为选举区。直隶厅、州及府之本管地方,均作为初选区。直隶厅无属县者,以附近之府为複选区。初选区,厅以同知、通判,州、县以知州、知县为初选监督。複选区,府以知府,直隶厅、州以同知、通判、知州为複选监督。府、直隶厅、州作为初选区者,得遴派教佐员为初选监督。初选、複选均设投票、开票、管理员、监察员若干名。管理员不拘官绅,监察员以本地绅士为限。初选区选举人名册及当选人姓名票数,由初选监督申报複监督;複选当选人姓名票数,由複选监督申报督、抚,分别咨报资政院、民政部立案。

选举年限,三年一次,以正月十五日为初选日期,三月十五日为複选日期。凡初选举,初选监督按地方广狭、人口多寡、分划本管区域为若干投票区,分设选举调查员,按照选举资格,详细调查,将合格选举人造具名册,於选举期六个月以前,呈由複选监督申报督、抚,并宣示公众。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於宣示期内呈请初选监督更正。初选当选人额数,按照议员定额加多十倍。各初选区应出当选人若干名,由複选监督分配。投票用无名单记法,其有写不依式者,夹写他事者,字迹模糊者,不用颁发票纸者,选出之人不合被选资格者,作为废票。以本区应出当选人额数除选举人总数,所得半数,为当选票额。得票不满当选票额以上者,不得为初选当选人。複选由初选当选人齐集複选监督所在地行之。複选当选人,即为谘议局议员。各複选区应得议员若干名,由督、抚按全省议员定额分配,投票当选,一切与初选同。

关於选举之变更,如选举人名册有舞弊、作伪情事,或办理不遵定章,被控判定确实者,初选、複选均无效。当选议员有辞任、或疾病不能应选,或身故,或被选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被控判定确实者,其当选无效,各以候补当选人递补。如选举人确认办理人员不遵定章,有舞弊、作伪证据,或当选人被选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及落选人确信得票可当选而不与选,候补当选人名次错误、遗漏者,均得向该管衙门呈控。限自选举日起三十日,凡选举诉讼,初选向府、直隶厅、州衙门,複选向按察使衙门呈控。各省已设审判厅者,分别向地方高等审判厅呈控。不服判定者,初选得向按察使衙门,複选得向大理院上控。限判定日起三个月。已设审判厅者,照审判厅上控章程办理。选举人及办理选举人、选举关系人,有违法行为,分别轻重,处以监禁、罚金有差;二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得为选举人及被选举人。

专额议员选举人及被选举人,以京旗及驻防人员为限,选举及被选举资格,与谘议局普通议员资格同。各省驻防专额议员之数,视该省驻防取进学额全数在十名以内者设议员一名,二十名以内设二名,二十名以外设三名。初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十倍之数为准。複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为准。调查选举人名册,由督、抚会同将军、都统,於京旗及驻防人员内,各酌派选举调查员。当选、改选、补选及诉讼、罚则各事,均照谘议局选举章程办理。此各省谘议局议员初选、複选办法之概略也。

各省谘议局选举,宣统元年各督、抚次第奏报举行。於九月初一日,召集开会,举行互选资政、谘议员。二年四月,资政院奏请钦选各项议员,奉敕选定。以八月二十日为召集期,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监国摄政王代行莅选,颁谕嘉勉议员。三年九月,遵章第二次召集开会。

资政院、谘议局议员选举外,尚有地方自治团体之选举。地方自治为立宪基础,列於筹备事宜清单。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宪政编查馆先后核议,民政部奏城、镇、乡、府、厅、州、县及京师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各省次第筹办。其选举办法,与谘议局议员选举略有出入。以繁琐,不备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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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一 太祖本纪本纪二 太宗本纪一本纪三 太宗本纪二本纪四 世祖本纪一本纪五 世祖本纪二本纪六 圣祖本纪一本纪七 圣祖本纪二本纪八 圣祖本纪三本纪九 世宗本纪本纪十 高宗本纪一本纪十一 高宗本纪二本纪十二 高宗本纪三本纪十三 高宗本纪四本纪十四 高宗本纪五本纪十五 高宗本纪六本纪十六 仁宗本纪本纪十七 宣宗本纪一本纪十八 宣宗本纪二本纪十九 宣宗本纪三本纪二十 文宗本纪本纪二十一 穆宗本纪一本纪二十二 穆宗本纪二本纪二十三 德宗本纪一本纪二十四 德宗本纪二本纪二十五 宣统皇帝本纪
志一 天文一志二 天文二志三 天文三志四 天文四志五 天文五志六 天文六志七 天文七志八 天文八志九 天文九志十 天文十志十一 天文十一志十二 天文十二志十三 天文十三志十四 天文十四志十五 灾异一志十六 灾异二志十七 灾异三志十八 灾异四志十九 灾异五志二十 时宪一志二十一 时宪二志二十二 时宪三志二十三 时宪四志二十四 时宪五志二十五 时宪六志二十六 时宪七志二十七 时宪八志二十八 时宪九志二十九 地理一志三十 地理二志三十一 地理三志三十二 地理四志三十三 地理五志三十四 地理六志三十五 地理七志三十六 地理八志三十七 地理九志三十八 地理十志三十九 地理十一志四十 地理十二志四十一 地理十三志四十二 地理十四志四十三 地理十五志四十四 地理十六志四十五 地理十七志四十六 地理十八志四十七 地理十九志四十八 地理二十志四十九 地理二十一志五十 地理二十二志五十一 地理二十三志五十二 地理二十四志五十三 地理二十五志五十四 地理二十六志五十五 地理二十七志五十六 地理二十八志五十七 礼一(吉礼一)志五十八 礼二(吉礼二)志五十九 礼三(吉礼三)志六十 礼四(吉礼四)志六十一 礼五(吉礼五)志六十二 礼六(吉礼六)志六十三 礼七(嘉礼一)志六十四 礼八(嘉礼二)志六十五 礼九(军礼)志六十六 礼十(宾礼)志六十七 礼十一(凶礼一)志六十八 礼十二(凶礼二)志六十九 乐一志七十 乐二志七十一 乐三志七十二 乐四志七十三 乐五志七十四 乐六志七十五 乐七志七十六 乐八志七十七 舆服一志七十八 舆服二志七十九 舆服三志八十 舆服四(卤簿附)志八十一 选举一志八十二 选举二志八十三 选举三志八十四 选举四志八十五 选举五志八十六 选举六志八十七 选举七志八十八 选举八志八十九 职官一志九十 职官二志九十一 职官三(外官)志九十二 职官四(武职藩部土司各官)志九十三 职官五(内务府)志九十四 职官六(新官制)志九十五 食货一志九十六 食货二志九十七 食货三志九十八 食货四志九十九 食货五志一百 食货六志一百一 河渠一志一百二 河渠二志一百三 河渠三志一百四 河渠四志一百五 兵一志一百六 兵二志一百七 兵三志一百八 兵四志一百九 兵五志一百十 兵六志一百十一 兵七志一百十二 兵八志一百十三 兵九志一百十四 兵十志一百十五 兵十一志一百十六 兵十二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志一百十八 刑法二志一百十九 刑法三志一百二十 艺文一志一百二十一 艺文二志一百二十二 艺文三志一百二十三 艺文四志一百二十四 交通一志一百二十五 交通二志一百二十六 交通三志一百二十七 交通四志一百二十八 邦交一志一百二十九 邦交二志一百三十 邦交三志一百三十一 邦交四志一百三十二 邦交五志一百三十三 邦交六志一百三十四 邦交七志一百三十五 邦交八
表一 皇子世表一表二 皇子世表二表三 皇子世表三表四 皇子世表四表五 皇子世表五表六 公主表表七 外戚表表八 诸臣封爵世表一表九表十表十一表十二表十三表十四表十五表十六 军机大臣年表一表十七 军机大臣年表二表十八 部院大臣年表一上表十九 部院大臣年表一下表二十 部院大臣年表二上表二十一 部院大臣年表二下表二十二 部院大臣年表三上表二十三 部院大臣年表三下表二十四 部院大臣年表四上表二十五 部院大臣年表四下表二十六 部院大臣年表五上表二十七 部院大臣年表五下表二十八 部院大臣年表六上表二十九 部院大臣年表六下表三十 部院大臣年表七上表三十一 部院大臣年表七下表三十二 部院大臣年表八上表三十三 部院大臣年表八下表三十四 部院大臣年表九上表三十五 部院大臣年表九下表三十六 部院大臣年表十表三十七 疆臣年表一(各省总督河督漕督附)表三十八 疆臣年表二(各省总督河督漕督附)表三十九 疆臣年表三(各省总督河督漕督附)表四十 疆臣年表四(各省总督河督漕督附)表四十一 疆臣年表五(各省巡抚)表四十二 疆臣年表六(各省巡抚)表四十三 疆臣年表七(各省巡抚)表四十四 疆臣年表八(各省巡抚)表四十五 疆臣年表九(各边将军都统大臣)表四十六 疆臣年表十(各边将军都统大臣)表四十七 疆臣年表十一(各边将军都统大臣)表四十八 疆臣年表十二(各边将军都统大臣)表四十九 藩部世表一表五十表五十一表五十二 交聘年表一(中国遣驻使)表五十三 交聘年表二(各国遣驻使)
列传
列传一 后妃列传二 诸王一列传三 诸王二列传四 诸王三列传五 诸王四列传六 诸王五列传七 诸王六列传八 诸王七列传九列传十列传十一列传十二列传十三列传十四列传十五列传十六列传十七列传十八列传十九列传二十列传二十一列传二十二列传二十三列传二十四列传二十五列传二十六列传二十七列传二十八列传二十九列传三十列传三十一列传三十二列传三十三列传三十四列传三十五列传三十六列传三十七列传三十八列传三十九列传四十列传四十一列传四十二列传四十三列传四十四列传四十五列传四十六列传四十七列传四十八列传四十九列传五十列传五十一列传五十二列传五十三列传五十四列传五十五列传五十六列传五十七列传五十八列传五十九列传六十列传六十一列传六十二列传六十三列传六十四列传六十五列传六十六列传六十七列传六十八列传六十九列传七十列传七十一列传七十二列传七十三列传七十四列传七十五列传七十六列传七十七列传七十八列传七十九列传八十列传八十一列传八十二列传八十三列传八十四列传八十五列传八十六列传八十七列传八十八列传八十九列传九十列传九十一列传九十二列传九十三列传九十四列传九十五列传九十六列传九十七列传九十八列传九十九列传一百列传一百一列传一百二列传一百三列传一百四列传一百五列传一百六列传一百七列传一百八列传一百九列传一百十列传一百十一列传一百十二列传一百十三列传一百十四列传一百十五列传一百十六列传一百十七列传一百十八列传一百十九列传一百二十列传一百二十一列传一百二十二列传一百二十三列传一百二十四列传一百二十五列传一百二十六列传一百二十七列传一百二十八列传一百二十九列传一百三十列传一百三十一列传一百三十二列传一百三十三列传一百三十四列传一百三十五列传一百三十六列传一百三十七列传一百三十八列传一百三十九列传一百四十列传一百四十一列传一百四十二列传一百四十三列传一百四十四列传一百四十五列传一百四十六列传一百四十七列传一百四十八列传一百四十九列传一百五十列传一百五十一列传一百五十二列传一百五十三列传一百五十四列传一百五十五列传一百五十六列传一百五十七列传一百五十八列传一百五十九列传一百六十列传一百六十一列传一百六十二列传一百六十三列传一百六十四列传一百六十五列传一百六十六列传一百六十七列传一百六十八列传一百六十九列传一百七十列传一百七十一列传一百七十二列传一百七十三列传一百七十四列传一百七十五列传一百七十六列传一百七十七(缺)列传一百七十八列传一百七十九列传一百八十列传一百八十一列传一百八十二列传一百八十三列传一百八十四列传一百八十五列传一百八十六列传一百八十七列传一百八十八列传一百八十九列传一百九十列传一百九十一列传一百九十二列传一百九十三列传一百九十四列传一百九十五列传一百九十六列传一百九十七列传一百九十八列传一百九十九列传二百列传二百一列传二百二列传二百三列传二百四列传二百五列传二百六列传二百七列传二百八列传二百九列传二百十列传二百十一列传二百十二列传二百十三列传二百十四列传二百十五列传二百十六列传二百十七列传二百十八列传二百十九列传二百二十列传二百二十一列传二百二十二列传二百二十三列传二百二十四列传二百二十五列传二百二十六列传二百二十七列传二百二十八列传二百二十九列传二百三十列传二百三十一列传二百三十二列传二百三十三列传二百三十四列传二百三十五列传二百三十六列传二百三十七列传二百三十八列传二百三十九列传二百四十列传二百四十一列传二百四十二列传二百四十三列传二百四十四列传二百四十五列传二百四十六列传二百四十七列传二百四十八列传二百四十九列传二百五十列传二百五十一列传二百五十二列传二百五十三列传二百五十四列传二百五十五列传二百五十六列传二百五十七列传二百五十八列传二百五十九列传二百六十列传二百六十一列传二百六十二列传二百六十三 循吏一列传二百六十四 循吏二列传二百六十五 循吏三列传二百六十六 循吏四列传二百六十七 儒林一列传二百六十八(缺)列传二百六十九 儒林三列传二百七十 儒林四列传二百七十一 文苑一列传二百七十二 文苑二列传二百七十三 文苑三列传二百七十四 忠义一列传二百七十五 忠义二列传二百七十六 忠义三列传二百七十七 忠义四列传二百七十八 忠义五列传二百七十九 忠义六列传二百八十 忠义七列传二百八十一 忠义八列传二百八十二 忠义九列传二百八十三 忠义十列传二百八十四 孝义一列传二百八十五 孝义二列传二百八十六 孝义三列传二百八十七 遗逸一列传二百八十八 遗逸二列传二百八十九 艺术一列传二百九十 艺术二列传二百九十一 艺术三列传二百九十二 艺术四列传二百九十三 畴人一列传二百九十四 畴人二列传二百九十五 列女一列传二百九十六 列女二列传二百九十七 列女三列传二百九十八 列女四列传二百九十九 土司一列传三百 土司二列传三百一 土司三列传三百二 土司四列传三百三 土司五列传三百四 土司六列传三百五 藩部一列传三百六 藩部二列传三百七 藩部三列传三百八 藩部四列传三百九 藩部五列传三百十 藩部六列传三百十一 藩部七列传三百十二 藩部八列传三百十三 属国一列传三百十四 属国二列传三百十五 属国三列传三百十六 属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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