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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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於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周衰礼废,典籍散失。魏李悝著法经六篇,流衍至於汉初,萧何加为九章,历代颇有增损分合。至唐永徽律出,始集其成。虽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变,然科条所布,於扶翼世教之意,未尝不兢兢焉。君子上下数千年间,观其教化之昏明,与夫刑罚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乱之故,綦可睹矣。

有清起自辽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区宇。圣祖冲年践阼,与天下休养,六十馀稔,宽恤之诏,岁不绝书。高宗运际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遑改作。综其终始,列朝刑政,虽不尽清明,然如明代之厂卫、廷杖,专意戮辱士大夫,无有也。治狱者虽不尽仁恕,然如汉、唐之张汤、赵禹、周兴、来俊臣辈,深文惨刻,无有也。德宗末叶,庚子拳匪之变,创巨痛深,朝野上下,争言变法,於是新律萌芽。迨宣统逊位,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刑典俱废。是故论有清一代之刑法,亦古今绝续之交也。爰备志之,俾后有考焉。

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国政,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太宗继武,於天聪七年,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往外藩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时所谓“盛京定例”是也。嗣复陆续著有治罪条文,然皆因时立制,不尽垂诸久远。

世祖顺治元年,摄政睿亲王入关定乱,六月,即令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八月,刑科给事中孙襄陈刑法四事,一曰定刑书:“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今法司所遵及故明律令,科条繁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刊定成书,布告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风俗移易。”疏上,摄政王谕令法司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十月,世祖入京,即皇帝位。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在外官吏,乘兹新制未定,不无凭臆舞文之弊。并乞暂用明律,候国制画一,永垂令甲。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轻重等弊,指参重处。”二年,命修律官参稽满、汉条例,分轻重等差,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请也。

三年五月,大清律成,世祖御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抚临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颇烦拟议。律例未定,有司无所禀承。爰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书成奏进,朕再三覆阅,仍命内院诸臣校订妥确,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尔内外有司官吏,敬此成宪,勿得任意低昂,务使百官万民,畏名义而重犯法,冀几刑措之风,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孙臣民,其世世守之。”十三年,复颁满文大清律。

康熙九年,圣祖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复行校正。十八年,特谕刑部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确议具奏。嗣经九卿等遵旨会同更改条例,别自为书,名为现行则例。二十八年,台臣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乞重加考定,以垂法守。特交九卿议,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随命大学士图纳、张玉书等为总裁。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义赅,易致舛讹,於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次第酌定名例四十六条,三十四年,先行缮呈。三十六年,发回刑部,命将奏闻后更改之处补入。至四十六年六月,辑进四十二本,留览未发。

雍正元年,巡视东城御史汤之旭奏:“律例最关紧要,今六部见行则例,或有从重改轻,从轻拟重,有先行而今停,事同而法异者,未经画一。乞简谙练律例大臣,专掌律例馆总裁,将康熙六十一年以前之例并大清会典,逐条互订,庶免参差。”世宗允之,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谕令於应增应减之处,再行详加分晰,作速修完。三年书成,五年颁布。盖明律以名例居首,其次则分隶於六部,合计三十门,都凡四百六十条。顺治初,釐定律书,将公式门之信牌移入职制,漏泄军情移入军政,於公式门删漏用钞印,於仓库门删钞法,於诈伪门删伪造宝钞。后又於名例增入边远充军一条。雍正三年之律,其删除者:名例律之吏卒犯死罪、杀害军人、在京犯罪军民共三条,职制门选用军职、官吏给由二条,婚姻门之蒙古、色目人婚姻一条,宫卫门之悬带关防牌面一条。其并入者:名例之边远充军并於充军地方,公式门之毁弃制书印信并二条为一,课程门之盐法并十二条为一,宫卫门之冲突仪仗并三条为一,邮驿门之递送公文并三条为一。其改易者:名例之军官军人免发遣更为犯罪免发遣,军官有犯更为军籍有犯;仪制门之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生节为收藏禁书。其增入者:名例之天文生有犯充军地方二条。总计名例律四十六条。吏律:曰职制十四条,曰公式十四条。户律: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七条,曰仓库二十三条,曰课程八条,曰市廛五条。礼律: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曰宫卫十六条,曰军政二十一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六条。刑律:曰贼盗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一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盖仍明律三十门,而总为四百三十六条。律首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大都沿明之旧。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银数皆从现制。其律文及律注,颇有增损改易。律后总注,则康熙年间所创造。律末并附比引律三十条。此其大较也。自时厥后,虽屡经纂修,然仅续增附律之条例,而律文未之或改。惟乾隆五年,馆修奏准芟除总注,并补入过失杀伤收赎一图而已。

例文自康熙初年仅存三百二十一条,末年增一百一十五条。雍正三年,分别订定,曰原例,累朝旧例凡三百二十一条;曰增例,康熙间现行例凡二百九十条;曰钦定例,上谕及臣工条奏凡二百有四条,总计八百十有五条。其立法之善者,如犯罪存留养亲,推及孀妇独子;若殴兄致死,并得准其承祀,恤孤嫠且教孝也。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察有祖父子孙阵亡,准其优免一次,劝忠也。枉法赃有禄人八十两,无禄人及不枉法赃有禄人一百二十两,俱实绞,严贪墨之诛也。衙蠹索诈,验赃加等治罪,惩胥役所以保良懦也。强盗分别法无可贷、情有可原,歼渠魁、赦胁从之义也。复仇以国法得伸与否为断,杜凶残之路也。凡此诸端,或隐合古义,或矫正前失,皆良法也。而要皆定制於康、雍时。

又国初以来,凡纂修律例,类必钦命二三大臣为总裁,特开专馆。维时各部院则例陆续成书,苟与刑律相涉,馆员俱一一釐正,故鲜乖牾。自乾隆元年,刑部奏准三年修例一次。十一年,内阁等衙门议改五年一修。由是刑部专司其事,不复简派总裁,律例馆亦遂附属於刑曹,与他部往往不相关会。高宗临御六十年,性矜明察,每阅谳牍,必求其情罪曲当,以万变不齐之情,欲御以万变不齐之例。故乾隆一朝纂修八九次,删原例、增例诸名目,而改变旧例及因案增设者为独多。

嘉庆以降,按期开馆,沿道光、咸丰以迄同治,而条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牴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辗转纠纷,易滋高下。雍正十三年,世宗遗诏有曰:“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从前朕见人情浅薄,官吏营私,相习成风,罔知省改,不得不惩治整理,以戒将来。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门条例,有前严而改宽者,此乃从前部臣定议未协,朕与廷臣悉心酌核而后更定,自可垂诸永久。若前宽而改严者,此乃整饬人心风俗之计,原欲暂行於一时,俟诸弊革除,仍可酌复旧章,此朕本意也。向后遇事斟酌,如有应从旧例者,仍照旧例行。”惜后世议法诸臣,未尽明世轻世重之故,每届修例,第将历奉谕旨及议准臣工条奏节次编入,从未统合全书,逐条釐正。穆宗号称中兴,母后柄政,削平发、捻、回疆之乱,百端待理,尚於同治九年纂修一次。德宗幼冲继统,未遑兴作。兼之时势多故,章程丛积,刑部既惮其繁猥,不敢议修,群臣亦未有言及者,因循久之。

逮光绪二十六年,联军入京,两宫西狩。忧时之士,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以图强。於是条陈时事者,颇稍稍议及刑律。二十八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律,兼取中西。旨如所请,并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自此而议律者,乃群措意於领事裁判权。

是年刑部亦奏请开馆修例。三十一年,先将例内今昔情形不同,及例文无关引用,或两例重複,或旧例停止者,奏准删除三百四十四条。三十三年,更命侍郎俞廉三与沈家本俱充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乃徵集馆员,分科纂辑,并延聘东西各国之博士律师,藉备顾问。其前数年编纂未竣之旧律,亦特设编案处,归并分修。十二月,遵旨议定满、汉通行刑律,又删并旧例四十九条。宣统元年,全书纂成缮进,谕交宪政编查馆核议。二年,覆奏订定,名为现行刑律。

时官制改变,立宪诏下,东西洋学说朋兴。律虽仍旧分三十门,而芟削六部之目。其因时事推移及新章递嬗而删者,如名例之犯罪免发遣、军籍有犯、流囚家属、流犯在道会赦、天文生有犯、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充军地方,职制之大臣专擅选官、文官不许封公侯、官员赴任过限、无故不朝参公座、奸党,公式之照刷文卷、磨勘卷宗、封掌印信,户役之丁夫差遣不平、隐蔽差役、逃避差役,田宅之任所置买田宅,婚姻之同姓为婚、良贱为婚姻,课程之监临势要中盐、阻坏盐法、私矾、舶商匿货,礼制之朝见留难,宫卫之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军政之边境申索军需、公侯私役官军、夜禁,关津之私越冒度关津、诈冒给路引、递送逃军妻女出城、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私役弓兵,厩牧之公使人等索借马匹,邮驿之占宿驿舍上房,贼盗之起除刺字,斗殴之良贱相殴,诉讼之军民约会、词讼诬告、充军及迁徙,受赃之私受公侯财物,犯奸之良贱相奸,杂犯之搬做杂剧,捕亡之徒流人逃,断狱之徒囚不应役,营造之有司官吏不住公廨是也。其缘政体及刑制迁变而改者,如名例之化外人有犯改为蒙古及入国籍人有犯,徒流迁徙地方改为五徒三流二遣地方,婚姻之娶乐人为妻妾改娶娼妓为妻,人命之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节去“及奴婢”字,斗殴之奴婢殴家长改为雇工人殴家长,骂詈之奴婢骂家长改为雇工人骂家长,犯奸之奴婢奸家长妻改为雇工人奸家长妻是也。综计全律仍存三百八十有九条,而比引律则删存及半,依类散入各门,不列比附之目。旧例除删并外,合续纂之新例,统一千六十六条。其督捕则例一书,顺治朝命臣工纂进,原为旗下逃奴而设。康熙十五年重加酌定,乾隆以后续有增入,计条文一百一十,亦经分别去留,附入刑律,而全书悉废。律首仍载服制全图,以重礼教。是年冬颁行焉。若蒙古治罪各条,载诸理藩院则例,及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别行诸岷、洮等处者,以其习俗既殊,刑制亦异,未敢轻议更张。

新律则光绪三十二年法律馆撰上刑民诉讼律,酌取英、美陪审制度。各督抚多议其窒碍,遂寝。三十三年,复先后奏上新刑律草案,总则十七章:曰法例,曰不论罪,曰未遂罪,曰累犯罪,曰俱发罪,曰共犯罪,曰刑名,曰宥恕减轻,曰自首减免,曰酌量减轻,曰加减例,曰缓刑,曰暂释,曰恩赦,曰时效,曰时期计算,曰文例。分则三十六章:曰关於帝室之罪,曰关於内乱之罪,曰关於国交之罪,曰关於外患之罪,曰关於漏泄机务之罪,曰关於渎职之罪,曰关於妨害公务之罪,曰关於选举之罪,曰关於骚扰之罪,曰关於逮捕监禁者脱逃之罪,曰关於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之罪,曰关於伪证及诬告之罪,曰关於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曰关於危险物之罪,曰关於往来通信之罪,曰关於秩序之罪,曰关於伪造货币之罪,曰关於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曰关於伪造度量衡之罪,曰关於祀典及坟墓之罪,曰关於鸦片烟之罪,曰关於赌博彩票之罪,曰关於奸非及重婚之罪,曰关於饮料水之罪,曰关於卫生之罪,曰关於杀伤之罪,曰关於堕胎之罪,曰关於遗弃之罪,曰关於逮捕监禁之罪,曰关於略诱及和诱之罪,曰关於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曰关於窃盗及强盗之罪,曰关於诈欺取财之罪,曰关於侵占之罪,曰关於赃物之罪,曰关於毁弃损坏之罪。两编合共三百八十七条,经宪政编查馆奏交部院及疆臣覈议,签驳者夥。

宣统元年,沈家本等汇集各说,复奏进修正草案。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宪政编查馆论之曰:“法律大臣会同法部奏进修改刑律,义关伦常诸条,未依旧律修入。但於附则称中国宗教遵孔,以纲常礼教为重。如律中十恶亲属容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及亲属相奸、相盗、相殴,发冢犯奸各条,未便蔑弃。中国人有犯以上各罪,应仍依旧律,别辑单行法,以昭惩创。窃维修订新律,本为筹备立宪,统一法权。凡中国人及在中国居住之外国人,皆应服从同一法律。是此法律,本当以治中国人为主。今乃依旧律别辑中国人单行法,是视此新刑律专为外国人设矣。本末倒置,莫此为甚。草案案语谓修订刑律,所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刑律内有一二条为外国人所不遵奉,即无收回裁判权之实。故所修刑律,专以摹仿外国为事。此说实不尽然。泰西各国,凡外国人居其国中,无不服从其国法律,不得执本国无此律以相争,亦不得恃本国有此律以相抗。今中国修订刑律,乃谓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必尽舍固有之礼教风俗,一一摹仿外国。则同乎此国者,彼国有违言,同乎彼国者,此国又相反,是必穷之道也。总之一国之律,必与各国之律相同,然后乃能令国内居住之外国人遵奉,万万无此理,亦万万无此事。以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策,是终古无收回之望也。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以刑齐之。所谓礼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辅而行,不可缺一者也。故各省签驳草案,每以维持风化立论,而案语乃指为浑道德法律为一。其论无夫奸曰:‘国家立法,期於令行禁止。有法而不能行,转使民玩法而肆无忌惮。和奸之事,几於禁之无可禁,诛之不胜诛,即刑章具在,亦祗具文。必教育普及,家庭严正,舆论之力盛,廉耻之心生,然后淫靡之风可少衰。’又曰:‘防遏此等丑行,不在法律而在教化。即列为专条,亦无实际。’其立论在离法律与道德教化而二之,视法律为全无关於道德教化,故一意摹仿外国,而於旧律义关伦常诸条弃之如遗,焉用此法为乎?”谓宜将旧律有关礼教伦纪各节,逐一修入正文,并拟补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相殴、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各条。法律馆争之。明年资政院开,宪政编查馆奏交院议,将总则通过。时劳乃宣充议员,与同院内阁学士陈宝琛等,於无夫奸及违犯教令二条尤力持不少怠,而分则遂未议决。馀如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国籍法俱编纂告竣,未经核议。惟法院编制法、违警律、禁烟条例均经宣统二年颁布,与现行刑律仅行之一年,而逊位之诏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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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尔巽
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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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皇子世表一表二 皇子世表二表三 皇子世表三表四 皇子世表四表五 皇子世表五表六 公主表表七 外戚表表八 诸臣封爵世表一表九表十表十一表十二表十三表十四表十五表十六 军机大臣年表一表十七 军机大臣年表二表十八 部院大臣年表一上表十九 部院大臣年表一下表二十 部院大臣年表二上表二十一 部院大臣年表二下表二十二 部院大臣年表三上表二十三 部院大臣年表三下表二十四 部院大臣年表四上表二十五 部院大臣年表四下表二十六 部院大臣年表五上表二十七 部院大臣年表五下表二十八 部院大臣年表六上表二十九 部院大臣年表六下表三十 部院大臣年表七上表三十一 部院大臣年表七下表三十二 部院大臣年表八上表三十三 部院大臣年表八下表三十四 部院大臣年表九上表三十五 部院大臣年表九下表三十六 部院大臣年表十表三十七 疆臣年表一(各省总督河督漕督附)表三十八 疆臣年表二(各省总督河督漕督附)表三十九 疆臣年表三(各省总督河督漕督附)表四十 疆臣年表四(各省总督河督漕督附)表四十一 疆臣年表五(各省巡抚)表四十二 疆臣年表六(各省巡抚)表四十三 疆臣年表七(各省巡抚)表四十四 疆臣年表八(各省巡抚)表四十五 疆臣年表九(各边将军都统大臣)表四十六 疆臣年表十(各边将军都统大臣)表四十七 疆臣年表十一(各边将军都统大臣)表四十八 疆臣年表十二(各边将军都统大臣)表四十九 藩部世表一表五十表五十一表五十二 交聘年表一(中国遣驻使)表五十三 交聘年表二(各国遣驻使)
列传
列传一 后妃列传二 诸王一列传三 诸王二列传四 诸王三列传五 诸王四列传六 诸王五列传七 诸王六列传八 诸王七列传九列传十列传十一列传十二列传十三列传十四列传十五列传十六列传十七列传十八列传十九列传二十列传二十一列传二十二列传二十三列传二十四列传二十五列传二十六列传二十七列传二十八列传二十九列传三十列传三十一列传三十二列传三十三列传三十四列传三十五列传三十六列传三十七列传三十八列传三十九列传四十列传四十一列传四十二列传四十三列传四十四列传四十五列传四十六列传四十七列传四十八列传四十九列传五十列传五十一列传五十二列传五十三列传五十四列传五十五列传五十六列传五十七列传五十八列传五十九列传六十列传六十一列传六十二列传六十三列传六十四列传六十五列传六十六列传六十七列传六十八列传六十九列传七十列传七十一列传七十二列传七十三列传七十四列传七十五列传七十六列传七十七列传七十八列传七十九列传八十列传八十一列传八十二列传八十三列传八十四列传八十五列传八十六列传八十七列传八十八列传八十九列传九十列传九十一列传九十二列传九十三列传九十四列传九十五列传九十六列传九十七列传九十八列传九十九列传一百列传一百一列传一百二列传一百三列传一百四列传一百五列传一百六列传一百七列传一百八列传一百九列传一百十列传一百十一列传一百十二列传一百十三列传一百十四列传一百十五列传一百十六列传一百十七列传一百十八列传一百十九列传一百二十列传一百二十一列传一百二十二列传一百二十三列传一百二十四列传一百二十五列传一百二十六列传一百二十七列传一百二十八列传一百二十九列传一百三十列传一百三十一列传一百三十二列传一百三十三列传一百三十四列传一百三十五列传一百三十六列传一百三十七列传一百三十八列传一百三十九列传一百四十列传一百四十一列传一百四十二列传一百四十三列传一百四十四列传一百四十五列传一百四十六列传一百四十七列传一百四十八列传一百四十九列传一百五十列传一百五十一列传一百五十二列传一百五十三列传一百五十四列传一百五十五列传一百五十六列传一百五十七列传一百五十八列传一百五十九列传一百六十列传一百六十一列传一百六十二列传一百六十三列传一百六十四列传一百六十五列传一百六十六列传一百六十七列传一百六十八列传一百六十九列传一百七十列传一百七十一列传一百七十二列传一百七十三列传一百七十四列传一百七十五列传一百七十六列传一百七十七(缺)列传一百七十八列传一百七十九列传一百八十列传一百八十一列传一百八十二列传一百八十三列传一百八十四列传一百八十五列传一百八十六列传一百八十七列传一百八十八列传一百八十九列传一百九十列传一百九十一列传一百九十二列传一百九十三列传一百九十四列传一百九十五列传一百九十六列传一百九十七列传一百九十八列传一百九十九列传二百列传二百一列传二百二列传二百三列传二百四列传二百五列传二百六列传二百七列传二百八列传二百九列传二百十列传二百十一列传二百十二列传二百十三列传二百十四列传二百十五列传二百十六列传二百十七列传二百十八列传二百十九列传二百二十列传二百二十一列传二百二十二列传二百二十三列传二百二十四列传二百二十五列传二百二十六列传二百二十七列传二百二十八列传二百二十九列传二百三十列传二百三十一列传二百三十二列传二百三十三列传二百三十四列传二百三十五列传二百三十六列传二百三十七列传二百三十八列传二百三十九列传二百四十列传二百四十一列传二百四十二列传二百四十三列传二百四十四列传二百四十五列传二百四十六列传二百四十七列传二百四十八列传二百四十九列传二百五十列传二百五十一列传二百五十二列传二百五十三列传二百五十四列传二百五十五列传二百五十六列传二百五十七列传二百五十八列传二百五十九列传二百六十列传二百六十一列传二百六十二列传二百六十三 循吏一列传二百六十四 循吏二列传二百六十五 循吏三列传二百六十六 循吏四列传二百六十七 儒林一列传二百六十八(缺)列传二百六十九 儒林三列传二百七十 儒林四列传二百七十一 文苑一列传二百七十二 文苑二列传二百七十三 文苑三列传二百七十四 忠义一列传二百七十五 忠义二列传二百七十六 忠义三列传二百七十七 忠义四列传二百七十八 忠义五列传二百七十九 忠义六列传二百八十 忠义七列传二百八十一 忠义八列传二百八十二 忠义九列传二百八十三 忠义十列传二百八十四 孝义一列传二百八十五 孝义二列传二百八十六 孝义三列传二百八十七 遗逸一列传二百八十八 遗逸二列传二百八十九 艺术一列传二百九十 艺术二列传二百九十一 艺术三列传二百九十二 艺术四列传二百九十三 畴人一列传二百九十四 畴人二列传二百九十五 列女一列传二百九十六 列女二列传二百九十七 列女三列传二百九十八 列女四列传二百九十九 土司一列传三百 土司二列传三百一 土司三列传三百二 土司四列传三百三 土司五列传三百四 土司六列传三百五 藩部一列传三百六 藩部二列传三百七 藩部三列传三百八 藩部四列传三百九 藩部五列传三百十 藩部六列传三百十一 藩部七列传三百十二 藩部八列传三百十三 属国一列传三百十四 属国二列传三百十五 属国三列传三百十六 属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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