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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

志第十五 历一

历法尚矣。自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事略见于《书》。而夏、商、周以三统改正朔,为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传。至汉造历,始以八十一分为统母,其数起于黄钟之龠,盖其法一本于律矣。其后刘歆又以《春秋》、《易象》推合其数,盖傅会之说也。至唐一行始专用大衍之策,则历术又本于《易》矣。盖历起于数,数者,自然之用也。其用无穷而无所不通,以之于律、于《易》,皆可以合也。然其要在于候天地之气,以知四时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运,以相参合而已。然四时寒暑无形而运于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见于上,二者常动而不息。一有一无,出入升降,或迟或疾,不相为谋。其久而不能无差忒者,势使之然也。故为历者,其始未尝不精密,而其后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不合,则屡变其法以求之。自尧、舜、三代以来,历未尝同也。

唐终始二百九十余年,而历八改。初曰《戊寅元历》,曰《麟德甲子元历》,曰《开元大衍历》,曰《宝应五纪历》,曰《建中正元历》,曰《元和观象历》,曰《长庆宣明历》,曰《景福崇玄历》而止矣。

高祖受禅,将治新历,东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学,太史令庾俭、丞傅弈荐之。诏仁均与俭等参议,合受命岁名为《戊寅元历》。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验者有七,曰:“唐以戊寅岁甲子日登极,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汉《太初》,一也。冬至五十余年辄差一度,日短星昴,合于《尧典》,二也。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入蚀限,合于《诗》,三也。鲁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历序》,四也。月有三大、三小,则日蚀常在朔,月蚀常在望,五也。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虚六,符阴阳之始,六也。立迟疾定朔,则月行晦不东见,朔不西朓,七也。”高祖诏司历起二年用之,擢仁均员外散骑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当蚀,比不效。六年,诏吏部郎中祖孝孙考其得失。孝孙使算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历》法诘之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七宿毕见,举中宿言耳。举中宿,则余星可知。仁均专守昴中,执文害意,不亦谬乎?又《月令》仲冬‘昏东壁中’,明昴中非为常准。若尧时星昴昏中,差至东壁,然则尧前七千余岁,冬至昏翼中,日应在东井。井极北,去人最近,故暑;斗极南,去人最远,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又平朔、定朔,旧有二家。三大、三小,为定朔望;一大、一小,为平朔望。日月行有迟速,相及谓之合会。晦、朔无定,由时消息。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会虽定,而蔀、元、纪首三端并失。若上合履端之始,下得归馀于终,合会有时,则《甲辰元历》为通术矣。”仁均对曰:“宋祖冲之立岁差,隋张胄玄等因而修之。虽差数不同,各明其意。孝通未晓,乃热南斗为冬至常星。夫日躔宿度,如垂阝传之过,宿度既差,黄道随而变矣。《书》云:‘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孔氏云:‘集,合也。不合则日蚀可知。’又云:‘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既有先后之差,是知定朔矣。《诗》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又《春秋传》曰:‘不书朔,官失之也。’自后历差,莫能详正。故秦、汉以来,多非朔蚀。宋御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见意,不能详究,乃为散骑侍郎皮延宗等所抑。孝通之语,乃延宗旧说。治历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自此七曜散行,不复余分普尽,总会如初。唯朔分、气分,有可尽之理,因其可尽,即有三端。此乃纪其日数之元尔。或以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冬至自有常数,朔名由于月起,月行迟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故必须日月相合与至同日者,乃为合朔冬至耳。”孝孙以为然,但略去尤疏阔者。

九年,复诏大理卿崔善为与孝通等较定,善为所改凡数十条。初,仁均以武德元年为历始,而气、朔、迟疾、交会及五星皆有加减。至是复用上元积算。其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贞观初,直太史李淳风又上疏论十有八事,复诏善为课二家得失,其七条改从淳风。十四年,太宗将亲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而淳风新术,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历分日,起于子半。十一月当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以减余稍多,子初为朔,遂差三刻。”司历南宫子明、太史令薛颐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离。淳风之法,较春秋已来晷度薄蚀,事皆符合。”国子祭酒孔颖达等及尚书八座参议,请从淳风。又以平朔推之,则二历皆以朔日冬至,于事弥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传》或失之前,谓晦日也。虽癸亥日月相及,明日甲子,为朔可也。从之。十八年,淳风又上言:“仁均历有三大、三小,云日月之蚀,必在朔望。十九年九月后,四朔频大。”诏集诸解历者详之,不能定。庚子,诏用仁均平朔,讫麟德元年。

仁均历法祖述胄玄,稍以刘孝孙旧议参之,其大最疏于淳风。然更相出入,其有所中,淳风亦不能逾之。今所记者,善为所较也。

《戊寅历》上元戊寅岁至武德九年丙戌,积十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岁六百七十六。亦名行分法。章闰二百四十九。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万四千七十五。日法万三千六。时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气法九千四百六十四气时法千一百八十三。

岁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五。岁余二千三百一十五。周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八百四十五半。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没分七万六千八百一十五。没法千一百三。

历日二十七,历余万六千六十四。历周七十九万八千二百。历法二万八千九百六十八。余数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岁得一,为积月。以月法乘积月,如日法得一,为朔积日;余为小余。

日满六十,去之;余为大余。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六千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大余七、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为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余数乘年,如气法得一,为气积日。命日如前,得冬至。加大余十五、小余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气日。加四季之节大余十二、小余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凡节气小余,三之,以气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时。置冬至小余,八之,减没分,余满没法为日。加冬至去朔日算,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满月算,得没日。余分尽为减。加日六十九、余七百八,得次没。

以平朔、弦、望入气日算乘损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损益盈缩数,为定盈缩分。凡不尽半法已上亦从一。以历法乘朔积日,满历周去之;余如历法得一,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历日及余。次日加一,累而裁之。若以万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余,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尽,为小分,以加夜半入历日。加之满历日及余,去之,得平朔加时所入,加历日七、余万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后朔。

历行分与次日相减,为行差,后多为进,后少为退。减去行分六百七十六,为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时入历日余,乘所入日损益率,以损益其下积分,差法除,为定盈缩积分。置平朔、弦、望小余,各以入气积分盈加、缩减之,以入历积分盈减、缩加之,满若不足、进退日法,皆为定大小余,命日甲子算外。以岁分乘年为积分,满周分去之;余如度法得一,为度。命以虚六,经斗去分,得冬至日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减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以小分法十四约度分为行分。凡小分满法成行分,行分满法成度。若注历,又以二十六约行分。月星准此。斗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分法乘朔、望定小余,以九百二十九除为度分,又以十四约为行分。以加夜半度,为朔、望加时日度。定朔加时,日月同度。望则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入历日余乘行差,满历法得一,以进加、退减历行分,为行定分。以朔定小余乘之,满日法得一,为行分。以减加时月度,为朔、望夜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岁星

率三百七十七万五千二十三。

终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自后日损所减百二十分。立春初,日增所加六十分。春分,均加四日。清明毕谷雨,均加五日。立夏毕大暑,均加六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乃日损所加六十七分。入寒露,日增所减百一十七分。入小雪,毕大雪,均减八日。

初见,顺,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迟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又留,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凡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见日分加之。若满行分法,去之,又增一日。乃顺,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荧惑

率七百三十八万一千二百二十三。

终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乃日损所减五百四十五分。入大寒,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入雨水后,均加二十九日。立夏初日,加万九千三百九十二分。乃日损所加二百一十三分。入立秋初,依平。入处暑,日增所减百八十四分。入小雪后,均减二十五日。

初见,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自后二日损日度各一,自百二十八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毕百六十一日。又三日损一,尽百八十二日,率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毕百八十八日。乃三日益一,尽二百二十七日,率百八十三日行百五度。又二日益一,尽二百四十九日,率百九十四日行百一十六度。又每日益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十七日。乃二日损一,尽大雪,复初见。入小寒后,三日去日率一。入雨水,毕立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后三日减所去一日,毕小暑,依平,为定日率。若入处暑,毕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为前疾日度率。若初行入大寒,毕大暑,皆差行,日益迟一分;其余皆平行。若入白露,毕秋分,初迟,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分,续之。以行分法乘度定率,如日定率而一,为平行分。不尽,为小分。求差行者,减日率一,又半之,加平行分,为初日行分。各尽其日度而迟。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迟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行三十一度五分。此迟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

而留,十三日。前疾去日者,分日于二留,奇从后留。乃退,日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

又顺。后迟,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加六度,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此迟初日加行分六十七、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而后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乃每日损一,尽三十七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又二日损一,尽五十七日,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日。又三日益一,尽百三十日,率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又二日益一,尽百四十四日,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又每日益一,尽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又每日益二,尽二百日,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又每日益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百八十九度,毕二百五十九日。乃二日损一,毕大雪,复初。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为后疾日度率。若入立夏,毕夏至,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毕大暑,尽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度率,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分,续之。各尽其日度而伏。

○镇星

率三百五十七万八千二百四十六。

终日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乃日增所减七十九分。入小寒,均减九日。乃每气损所减一日。入夏至初日,均减二日。自后十日损所减一日。小暑五日外,依平。入大暑,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入处暑,均加九日。入白露初日,加六千二分。乃日损所加百三十三分。入霜降,日增所减七十九分。

初见,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乃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率五百五十二万六千二百。

终日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平见,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增所加六十六分。入立春,毕立夏,均加三日。小满初日,加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损所加六十分。入夏至,依平。入小暑,日增所减六十分。入立秋,毕立冬,均减三日。小雪初日,减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损所减六十六分。

初见,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入大雪毕小满者,依此。入芒种,十日减一度。入小暑,毕霜降,均减三度。入立冬,十日损所减一度,毕小雪。皆为定度。以行分法乘定度,四十除,为平行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减平行,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小寒,十日益日度各一。入雨水后,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入春分后,十日减一。毕立夏,依平。入小满后,六日减一。毕立秋,日度皆尽,无平行。入霜降后,四日加一。毕大雪,依平。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度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而晨伏。

夕平见,入冬至,日增所减百分。入启蛰,毕春分,均减九日。清明初日,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损所减百分。入芒种,依平。入夏至,日增所加百分。入处暑,毕秋分,均加九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损所减百分。入大雪,依平。

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入冬至毕立夏者,依此。入小满,六日加一度。入夏至,毕小暑,均加五度。入大暑,三日减一度。入立秋,毕大雪,依平。从白露毕春分,皆差行,日益疾一分半。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以加平行,为初日行分。入清明,毕于处暑,毕平行。乃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冬至后,十日减日度各一。入启蛰,毕芒种,皆九日行九度。入夏至后,五日益一。入大暑,依平。入立秋后,六日加一。毕秋分,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入寒露,六日减一。入大雪,依平。顺迟,日益迟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

○辰星

率百九万六千六百八十三

终日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见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夕见伏五十二日。

晨平见,入冬至,均减四日。入小寒,依平。入立春后,均减三日。入雨水,毕立夏,应见不见。其在启蛰、立夏气内,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内,晨有木、火、土、金一星者,亦见。入小满,依平。入霜降,毕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至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后,日增所减一日。

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百六十九分。入大寒,毕启蛰,无此迟行。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寒后,二日去日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度俱尽,无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而晨伏。

夕平见,入冬至后,依平。入谷雨,毕芒种,均减二日。入夏至,依平。入立秋,毕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霜降气内,夕有星去日如前者,亦见。入立冬,毕大雪,依平。

初见,顺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若入小暑,毕处暑,日减二百三分。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暑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度俱尽,无此平行。迟,日行百六十九分。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岁积分,余反以减其率,余如度法得一为日,得冬至后晨平见日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计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月。金、水各以晨见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见。各以其星初日所加减之分,计后日损益之数以损益之。讫,乃以加减平见为定见。其加减分皆满行分法为日。以定见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见去日度,岁星十四,太白十一,荧惑、镇星、辰星皆十七,晨减、夕加之,得初见宿度。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荧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为母。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依减,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讫,皆以二十六约行分,为度分。

交会法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八分。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交限五百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中限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内限千二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积月,满交会法去之;余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求望,以望分加之。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入大雪,毕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气差千六百五十分。入启蛰,毕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自后日损所加千六百五十分。入芒种,毕夏至,依平。加之满法,去之。若朔交入小寒毕雨水,及立夏毕小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加之。二时已上则否。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入小暑后,日增所减千二百分。入白露,毕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五分。立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自后日损所减二千一百一十分。减若不足,加法,乃减之,余为定交分。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余为在内道。如望差已下,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减交分,余为去后交分。皆三日法约,为时数。望则月蚀,朔在内道则日蚀。虽在外道,去交近,亦蚀。在内道,去交远,亦不蚀。

置蚀望定小余。入历一日,减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减之;余日皆盈加、缩减二百八十:为月蚀定余。十二乘之,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尽,得月蚀加时。约定小余如夜漏半已下者,退日算上。

置蚀朔定小余。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减之;为定。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其内道,春,去交四时已上入历,盈加、缩减二百八十;夏,盈加、缩减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时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缩加二百八十;冬,去交五时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为定余。十二乘之,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尽,为时余,副之。仲辰半前,以副减法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以副为差率。季辰半前,以法加副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倍法加副,为差率。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减之,余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减之,为差率。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已上,从十二。若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交六时已上者,皆从其六。六时已下,依数不加。皆乘差率,十四除,为时差。子午半后,以加时余;卯酉半后,以减时余;加之满若不足,进退时法:孟谓寅、巳、申,仲谓午、卯、酉,季谓辰、未、戌。得日蚀加时。

望去交分,冬先后交,皆去二时;春先交,秋后交,去半时;春后交,秋先交,去二时;夏则依定。不足去者,既。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月蚀分。

朔去交,在内道,五月朔,加时在南方,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者,不蚀。启蛰毕清明,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西;处暑毕寒露,后交十三时外,值盈,加时在巳东,皆不蚀。交在外道,先后去交一时内者,皆蚀。若二时内,及先交值盈、后交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夏去交二时内,加时在南方者,亦蚀。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蚀。若去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秋分三日内,先交二时内者,亦蚀。诸去交三时内有星伏,土、木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蚀。各置去交分。秋分后,毕立春,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启蛰初日,毕芒种,日损所减千八百一十分。夏至后,毕白露,日增所减二千四百分。以减去交分,余为不蚀分。不足减,反相减为不蚀分。亦以减望差为定法。后交值缩者,直以望差为定法。其不蚀分,大寒毕立春,后交五时外,皆去一时。时差值减者,先交减之,后交加之。时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后交减之。不足减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日蚀分。

置日月蚀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为刻率,副之。以乘所入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为法而一。值盈,反其损益;值缩,依其损益。皆损益其副,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甚辰刻,为亏初。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为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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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第一 高祖本纪第二 太宗本纪第三 高宗本纪第四 则天皇后 中宗本纪第五 睿宗 玄宗本纪第六 肃宗 代宗本纪第七 德宗 顺宗 宪宗本纪第八 穆宗 敬宗 文宗 武宗 宣宗本纪第九 懿宗 僖宗本纪第十 昭宗 哀帝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南蛮
志第一 礼乐一志第二 礼乐二志第三 礼乐三志第四 礼乐四志第五 礼乐五志第六 礼乐六志第七 礼乐七志第八 礼乐八志第九 礼乐九志第十 礼乐十志第十一 礼乐十一志第十二 礼乐十二志第十三 仪卫志第十四 车服志第十五 历一志第十六 历二志第十七 历三志第十八 历四志第十九 历五志第二十 历六志第二十一 天文一志第二十二 天文二志第二十三 天文三志第二十四 五行一志第二十五 五行二志第二十六 五行三志第二十七 地理一志第二十八 地理二志第二十九 地理三志第三十 地理四志第三十一 地理五志第三十二 地理六志第三十三 地理七志第三十四 选举志上志第三十五 选举志下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志第四十 兵志第四十一 食货一志第四十二 食货二志第四十三 食货三志第四十四 食货四志第四十五 食货五志第四十六 刑法志第四十七 艺文一志第四十八 艺文二志第四十九 艺文三志第五十 艺文四
表第一 宰相上表第二 宰相中表第三 宰相下表第四 方镇一表第五 方镇二表第六 方镇三表第七 方镇四表第八 方镇五表第九 方镇六表第十 宗室世系表第十一 宰相世系一表第十二 宰相世系二表第十三 宰相世系三表第十四 宰相世系四表第十五 宰相世系五
列传
列传第一 后妃上列传第二 后妃下列传第三 宗室列传第四 高祖诸子列传第五 太宗子列传第六 三宗诸子列传第七 十一宗诸子列传第八 诸帝公主列传第九 李密列传第十 王窦列传第十一 薛李二刘高徐列传第十二 萧辅沈李梁列传第十三 刘斐列传第十四 屈实尉迟张秦唐段列传第十五 二刘殷许程柴任丘列传第十六 温皇甫二李姜崔列传第十七 杜阚王李苑罗王列传第十八 二李勣列传第十九 侯张薛列传第二十 高窦列传第二十一 房杜列传第二十二 魏徵列传第二十三 王薛马韦列传第二十四 二李戴刘崔列传第二十五 陈杨封裴宇文郑权阎蒋姜张列传第二十六 萧瑀列传第二十七 岑虞李褚姚令狐列传第二十八 苏世长(良嗣 弁) 韦云起 孙伏伽 张玄素列传第二十九 于高张列传第三十 长孙褚韩来李上官列传第三十一 杜二崔高郭赵崔杨卢二刘李刘孙邢列传第三十二 傅吕陈列传第三十三 刘裴娄列传第三十四 崔杨窦宗祝王列传第三十五 诸夷蕃将列传第三十六 郭二张三王苏薛程唐列传第三十七 王韩苏薛王柳冯蒋列传第三十八 唐张徐列传第三十九 崔徐苏豆卢列传第四十 狄郝硃列传第四十一 二玮 陆二李杜列传第四十二 裴刘魏李吉列传第四十三 张韦韩宋辛二李裴列传第四十四 武李贾白列传第四十五 五王列传第四十六 刘钟崔二王列传第四十七 魏韦郭列传第四十八 李萧卢韦赵和列传第四十九 姚宋列传第五十 苏张列传第五十一 魏卢李杜张韩列传第五十二 张源裴列传第五十三 苏尹毕李郑王许潘倪席齐列传第五十四 裴崔卢李王严列传第五十五 裴阳宋杨崔李解列传第五十六 宗室宰相列传第五十七 刘吴韦蒋柳沈列传第五十八 二郭两王张牛列传第五十九 宇文韦杨王列传第六十 哥舒高封列传第六十一 李光弼列传第六十二 郭子仪列传第六十三 二李马路列传第六十四 房张李列传第六十五 崔苗二裴吕列传第六十六 崔邓魏卫李韩卢高列传第六十七 李杨崔柳韦路列传第六十八 高元李韦薛崔戴王徐郗辛列传第六十九 来田侯崔严列传第七十 元王黎杨严窦列传第七十一 二李列传第七十二 三王鲁辛冯三李曲二卢列传第七十三 令狐张康李刘田王牛史列传第七十四 刘第五班王李列传第七十五 李常赵崔齐卢列传第七十六 关董袁赵窦列传第七十七 张姜武李宋列传第七十八 段颜列传第七十九 李晟列传第八十 马浑列传第八十一 杨戴阳二李韩杜邢列传第八十二 陆贽列传第八十三 韦张严韩列传第八十四 鲍李萧薛樊王吴郑陆卢柳崔列传第八十五 徐吕孟刘杨潘崔韦列传第八十六 张赵李郑徐王冯庾列传第八十七 姚独孤顾韦段吕许薛李列传第八十八 孔穆崔柳杨马列传第八十九 归奚三崔卢二薛卫胡丁二王殷列传第九十 三郑高权崔列传第九十一 贾杜令狐列传第九十二 白裴崔韦二李皇甫王列传第九十三 韦王陆刘柳程列传第九十四 杜裴李韦列传第九十五 二高伊硃二刘范二王孟赵李任张列传第九十六 李乌王杨曹高刘石列传第九十七 于王二杜范列传第九十八 裴度列传第九十九 二李元牛杨列传第一百 窦刘二张杨熊柏列传第一百一 韩愈列传一百二 钱崔二韦二高冯三李卢封郑敬列传第一百三 刘蕡列传第一百四 李郑二王贾舒列传第一百五 李德裕列传第一百六 陈三李曹刘列传第一百七 二李崔萧二郑二卢韦周二裴刘赵王列传第一百八 毕崔刘陆郑硃韩列传第一百九 马杨路卢列传第一百一十 郑二王韦张列传第一百一十一 周王邓陈齐赵二杨顾列传第一百一十二 二王诸葛李孟列传第一百一十三 杨时硃孙列传一百一十四 高赵田硃列传第一百一十五 三刘成杜钟张王列传第一百一十六 忠义上列传第一百一十七 忠义中列传第一百一十八 忠义下列传第一百一十九 卓行列传第一百二十 孝友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隐逸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循吏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儒学上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儒学中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儒学下列传第一百二十六 文艺上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文艺中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文艺下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方技列传第一百三十 列女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外戚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宦者上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宦者下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酷吏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籓镇魏博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籓镇镇冀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籓镇卢龙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籓镇淄青横海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籓镇宣武彰义泽潞列传第一百四十 突厥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吐蕃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回鹘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沙陀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北狄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东夷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西域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奸臣列传第一百四十九 叛臣列传第一百五十 逆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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